2016年司考《二卷行政诉讼法》考点(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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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见时间

  原法:

  《六机关规定》:

  “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应当在五日内安排会见。”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51 条:

  “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四十八小时以内安排会见的具体时间。”

  新法第37条第2款: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变化:

  1、删除了5 日内安排会见的情形,一律统一为48 小时内安排会见;

  2、将《高检规则》中“在48 小时内安排会见的具体时间”的表述改为“在48 小时内安排会见”。

  解读:

  1、不论案件情形,一律统一为48 小时内安排会见;

  2、《高检规则》“在48 小时内安排会见的具体时间”将《六机关规定》中“48 小时内必须见上面”的立法原意,篡改成“48 小时内安排会见的时间”(按此规定,安排律师和嫌疑人几个月后见面也不违法),此次修改重申了立法原意。

  考察方式:

  此处只会作为一个选项出现,较为简单,同学们记住48小时内(不是两天,因为两者期限的起算时间不同)必须见上面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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