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考《二卷行政诉讼法》考点(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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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问录音录像

  新法121条增加规定:

  “侦查人员在讯问嫌疑人时,可以对讯问过程录音或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录音或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解读:

  这一修改主要是为了配合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适用,一旦被告方指控存在刑讯逼供现象,调取录音录像证明讯问合法就是最好的方法。

  考察方式:

  应当录音录像的案件范围是考察重点——可能判处无期、死刑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

  取保候审保证金的退还

  原法第56 条第2 款: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

  新法第71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变化:

  增加了领取退还保证金的手续和文书要求。

  解读:

  原法对于领取退还保证金的凭证没有明确规定。有些部门规定应当签发《退还保证金决定书》,并持此文书领取退还保证金,但执行中,往往拒绝签发,或者相互推诿,拒绝会见,变相不签发该决定书,导致无法领取保证金,因此,此次明确规定领取时应持的文书。

  考察方式:

  此项考察可能不大,至多作为一个选项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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