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考《民诉法》笔记:处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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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2款规定的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处分的权利分为两大类:一是对民事实体权利的处分;二是对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

  对实体权利的处分主要表现为:原告起诉时可以依法自主确定请求司法保护的范围;在诉讼中,原告可全部放弃其诉讼请求,被告可部分或全部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双方可以达成或拒绝达成调解协议;在判决未执行完毕之前,双方当事人可就实体问题自行和解

  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诉讼发生后,当事人可依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行使起诉权。只有在当事人起诉的情况下,诉讼程序才能开始。法院既不能强令当事人起诉,更不能在当事人不起诉的情况下主动审理“案件”。(2)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都有权决定是否对法律赋予的权利决定是否行使,这些权利包括:原告的申请撤回起诉权、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回避权、委托他人代理诉讼权、请求调解权、辩论权、上诉权、申请再审权、申请执行权等。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处分权不是绝对的。我国法律在赋予当事人处分权的同时,也要求当事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公民个人的利益;否则,法院将代表国家实行干预,即通过司法审判确认当事人某种不当的处分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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