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新刑诉法知识点:我国处理引渡请求的一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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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外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我国外交部在审查同意之后将该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和材料转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将所收到材料转交有关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高级人民法院应当由3名审判员组成的合议庭来听取被请求引渡人的陈述及其委托的中国律师的意见,并作出该人是否符合引渡条件的裁定。被请求引渡人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符合引渡条件的裁定不服的,其本人及其律师可以在该裁定向被请求引渡人宣读之日起10日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并最终由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决定。

  【例1】(2005年司考卷二多选79题)在涉外刑事诉讼中,关于国籍的确认,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

  A、犯罪嫌疑人甲,入境时持有有效证件,以该有效证件确认甲的国籍

  B、犯罪嫌疑人乙,国籍不明,以公安机关会同外事部门查明的情况确认乙的国籍

  C、犯罪嫌疑人丙,国籍不明,经公安机关会同外事部门调查确实无法查明,以丙自报的国籍确认其国籍

  D、犯罪嫌疑人丁,国籍不明,经公安机关会同外事部门调查确实无法查明,按照无国籍人对待

  答案:ABD

  【例2】(2010-2-79)下列哪些案件适用涉外刑事诉讼程序?

  A.在公海航行的我国货轮被索马里海盗抢劫的案件

  B.我国国内一起贩毒案件的关键目击证人在诉讼时身在国外

  C.陈某经营的煤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后携款潜逃国外的案件

  D.我驻某国大使馆内中方工作人员甲、乙因看世界杯而发生斗殴的故意伤害

  答案: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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