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法规》2016重点辅导:抗辩权

  2016年二级建造师备考考生们,建筑工程法规考点“抗辩权”熟悉掌握了吗?跟着出国留学网二级建造师频道一起来看一下,希望考生都能多熟悉考点,更多考点、试题以及考试资讯请持续关注本频道。

  2016年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法规》考点:抗辩权

  2042.掌握抗辩权

  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可以暂时拒绝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要求的权利。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当事人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利。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债务

  双务合同是产生抗辩权的基础,单务合同中不存在抗辩权的问题。

  2.在合同中未约定履行顺序

  3.当事人另一方未履行债务

  4.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

  (三)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与效力

  同时履行抗辨权只能由当事人行使,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适用。

  同时履行抗辨权有阻对方请求的效力,没有消灭对方请求权的权利。

  二、先履行抗辩权

  (一)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先履行一方的履行的请求。

  (二)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对待给付债务;

  2.合同中约定了履行的顺序;

  3.应当先履行的合同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债务或者没有正确履行债务;

  (三)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与效力

  先履行抗辨权在当事人行使时,可采取明示或采取默示。

  先履行抗辨权,在他方未先履行义务前,可拒绝自己履行义务,并不承担违约责任。行使先履行抗辨权没有消除合同的效力,在先履行方适当履行后,先履行抗辨权消灭。

  三、不安抗辩权

  (一)不安抗辩权的概念

  不安抗辩权是指具有先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当相对人财产明显减少或欠缺信用,不能保证对待给付时,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二)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1.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债务履行有先后顺序且有履行顺序在先的当事人行使

  3.履行顺序在后的一方履行能力明显下降,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4.履行顺序在后的当事人未提供适当担保

  依据《合同法》第68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1.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债务履行有先后顺序

  3.履行顺序在后的一方履行能力明显下降,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4.履行顺序在后的当事人未提供适当担保

  (三)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与效力

  中止履行的一方,即行使不安抗辨权的一方负有对相对人欠缺信用、欠缺履行能力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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