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2016司法考试宪法学讲义:宪法的分类”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许多人都认为司考宪法考试难,其实不难的,一起来看看吧。
司法考试宪法学章节知识点讲义:第一章 宪法的分类
(一)资产阶级学者的宪法分类
早期的分类主要有以下三种:
1、从宪法是否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1884年英国学者蒲莱士
把宪法分为成文宪法(1787年《美利坚合众国宪法》NO.1)和不成文宪法。
2、从宪法的法律效力以及其制定修改程序和机关的不同:
把宪法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英国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国家和柔性宪法国家)
3、从制定宪法的主体不同,将宪法分为钦定宪法(《钦定宪法大纲》)、民定宪法(1779年美国《联邦条例》、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协定宪法(英国的《自由大宪章》、《法国宪法》)。
(二)马克思主义学者的宪法分类
根据宪法的阶级本质的不同,把宪法分为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和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
根据宪法的实施状态的不同,把宪法分为真实的宪法和虚伪的宪法。
列宁认为:同现实脱节时宪法时虚假的,当其一致时宪法不是虚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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