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司法考试宪法学讲义:国家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和公民合法私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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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宪法学章节知识点讲义:第二章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和公民合法私有财产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和公民合法私有财产

  (一)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的宪法保障

  社会主义公共财产是公有制经济的物化形式,是国民经济存在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是提高我国各族人民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的物质源泉和实现公民各项权利和自由的物质保障。因此,宪法第12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第9条第2款还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这些规定都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的重要内容,也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基本义务。

  (二)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

  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23条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些规定表明,我国宪法不仅将私有财产权明文确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且,将私有财产权的平等保障上升为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2013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强调:“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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