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宪法学辅导:法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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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法官的职责
  我国法官法规定,法官的职责包括两个方面:
  (1)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案件;
  (2)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此外,法官法还规定,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除履行审判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责。
  (二)法官的义务和权利
  我国法官法规定,法官的义务包括七项,分别是:
  (1)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2)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


  (3)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4)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5)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
  (6)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
  (7)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法官享有的权利共包括八项,分别是:
  (1)履行法官职责应当具有的职责和工作条件;
  (2)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4)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5)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
  (6)参加培训;
  (7)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8)辞职。
  (三)法官条件
  法官是指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
  关于任职资格。担任法官必须具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满23周岁;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5)身体健康;
  (6)高等院校法院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2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3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1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2年。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法官:(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曾被开除公职的。
  (四)法官的任免
  关于法官任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民法院的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任免。
  (五)法官的任职回避
  关于任职回避。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但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六)法官的奖惩
  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应当给予奖励。对于法官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奖励:(1)在审理案件中秉公执法,成绩显著的;
  (2)总结审判实践经验成果突出,对审判工作有指导作用的;
  (3)对审判工作提出改革建议被采纳,效果显著的;
  (4)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使其免受重大损失,事迹突出的;
  (5)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6)提出司法建议被采纳或者开展法制宣传、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效果显著的;
  (7)保护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有显著成绩的;
  (8)有其他功绩的。
  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法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2)贪污受贿;
  (3)徇私枉法;
  (4)刑讯逼供;
  (5)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
  (6)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审判工作秘密;
  (7)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8)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
  (9)故意拖延办案,贻误工作;
  (10)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11)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12)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13)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法官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工资和等级。
  (七)法官的等级
  关于法官等级。法官的级别分为12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为首席大法官,2-12级法官分为大法官、高级法官、法官。法官等级的确定,以法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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