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们来看看自己对司考宪法知识点的掌握程度吧,以下资讯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2016司考《一卷》宪法学考点(1)”,预祝考生们都能取得好成绩!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主要特点
(一)广泛性
1.享有权利和自由的主体非常广泛;
2.公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的范围非常广泛。
(二)平等性
1.公民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2.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三)现实性
1.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具有现实性;
2.宪法对于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规定,既有物质保障又有法律保障,因而是可以实现的。
(四)一致性
1.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体是一致的;
2.公民的某些权利和义务是相互结合的,如劳动和受教育。
3.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相互促进,相辅相成。
基本权利
一、平等权
1.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习惯、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任何人的合法权益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
3.在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人不得强迫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处罚。
4.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既包括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又包括守法上的平等,而不包括立法上的平等。
5.法律面前的平等只是法律范围内的平等,而不是事实上的平等。
二、政治权利和自由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想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表达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三、宗教信仰自由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2.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3.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4.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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