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宪法学》考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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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宪法的基本理论
  (一)宪法的分类
  1、根据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可以分为成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2、根据法律效力及其制定修改程序可以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3、根据制定宪法的主体不同可以分为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
  马克思主义宪法学家根据国家类型以及先发的阶级本质,把宪法划分为社会主义宪法和资本主义宪法。
  (二)宪法的基本原则
  1、人民主权原则
  2、基本人权原则
  3、法治原则
  4、权力制约原则
  二、国家的基本制度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1、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民自主的管理本民族的地方性事务制度。
  2、民族自治机关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3、民族自治权包括
  (1)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2)自主管理地方财政
  (3)自主管理地方经济建设
  (4)自主管理科教文卫体事业
  (5)组织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三、选举制度
  (一)选举的基本原则
  1、普遍性原则: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条件是具有中国国籍,年满18周岁,依法享有政治权利。
  2、平等性原则: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
  4、秘密投票原则
  (二)代表的罢免
  对于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50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
  罢免直接选举的代表,必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
  四、特别行政区制度
  (一)中央管理的特别行政区的事务
  1、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2、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的防务
  3、任命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
  4、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
  5、解释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6、修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二)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
  1、行政管理权
  2、立法权:立法机关指定的法律需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
  3、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五、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
  (一)平等权
  (二)政治权利和自由
  (三)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
  (四)宗教信仰自由
  (五)人身自由
  (六)社会经济文化权利
  (七)特定主体的权利
  六、国家机构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大是我国最高权力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
  全国人大的职权:
  1、修改和监督先发的实施。
  2、制定和修改国家基本法律
  3、对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选举、决定和罢免
  4、决定国家的重大事项:审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
  5、对其他机关予以监督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
  职权:1、立法权
  2、宪法和法律的解释权
  3、监督权
  4、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决定特赦,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5、人事任免权:根据最高检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检的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委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和院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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