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通过2016年司法考试宪法,那么就一定要弄清每一个考点哦。出国留学网教师资格考试网为您整理“司考宪法重难点:国家机构概述”,希望考生们可以顺利通过考试!
特别推荐>>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通关必备资料!一、国家机构的概念和分类
(一)国家机构的概念 国家机构是指一定社会的统治阶级按照行使职权的性质和范围建立起来的、进行国家管理和执行统治职能的国家机关体系。国家机构是一整套有系统的国家机关的总和,而不是国家机关的简单相加。 国家机构主要有以下特点:①阶级性。②历史性。③强制性。④组织性。 (二)我国国家机构的分类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对国家机构进行不同的分类。按照国家机构的性质,可分为法律\教育网剥削阶级国家机构和无产阶级国家机构。按照国家机构行使权力的属性不同,可将国家机构分为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 我国国家机构的分类,从行使权力的范围来看,可分为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从行使权力的不同职能来看,可分为国家权力机关、国家主席、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军事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二、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与活动原则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 民主集中制是指在民主基础上实行集中,在集中指导下民主的一个国家机构组织和活动原则,体现民主与集中的辩证统一。民主集中制在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中主要体现在: ①在国家机构与人民的关系方面,体现了国家权力来自人民,由人民组织国家机构。因为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是由人民民主选举产生人民代表组成的。②在国家权力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上,在我国,国家权力机关居于核心地位,其它的国家机关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③在中央和地方机构的关系上,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二)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在国家机构中具体体现为,国家立法机关要加强立法工作,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依法组织和建立国家机关及其职能部门;所有国家机关的职权都有法律依据;并且各种国家机构都必须依法定程序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国家权力机关要加强法律监督,保证同级其它国家机关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三)责任制原则 责任制是制国家机关依法对其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后果承担责任的原则。由于各种国家机关行使的国家权力的性质不同,我国宪法规定了两种责任制:集体负责制和个人负责制。 集体负责制是合议制机关在决定问题时,由全体组成人员集体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集体组织中每个成员的地位和权利平等,任何人都没有特殊权利,由集体承担责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各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都适用集体负责制。 个人负责制亦称首长负责制。它是国家特定机关在行使职权时,由首长个人决定并承担责任的一种领导体制。首长负责制分工明确,在执行决定时可以避免无人负责或推卸责任现象,能够充分发挥首长个人智慧和才能,提高工作效率。各级行政机关以及中央军事委员会都实行个人负责制。 (四)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原则 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首先在思想上树立密切联系群众,一切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认识到自己手中的权力来自于人民的赋予。其次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要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再次,广泛吸收人民群众参加管理国家并接受人民监督。 (五)精简和效率原则 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在我国,精简机构,实行机构改革必须做到:按照经济体制改革和政企分开的原则,合并裁减部门和机构,使政府对企业由直接管理为主转变为间接管理;依法设置机构,定岗定员,改变国家机关臃肿、人浮于事、办事效率低等情况;改革干部人事制度,完善和推广国家公务员制度。司法考试一卷栏目为您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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