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宪法难点:总纲

  2016年司法考试迫在眉睫,那么宪法中有哪些重点知识你都记住了吗?详情请看本文“司法考试宪法难点:总纲”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1、人民民主专政的实质就是无产阶级专政,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无产阶级专政。应注意掌握:

  ①工人阶级掌握国家政权、成为领导力量,工人阶级通过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无产阶级专政和人民民主专政的根本标志;

  ②无产阶级专政和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基础是工农联盟,知识分子是依靠力量之一;

  ③人民民主专政有广泛的统一战线。

  现阶段我国的统一战线是爱国统一战线,社会主义和爱国主义是统一战线的性质。统一战线包括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表现在:

  ①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人民直接或者间接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②人民代表大会实行合议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③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其他国家机关,并行使监督权;

  ④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服从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

  

3、依法治国的最终目标是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律化和制度化,使这种制度不因领导人的更换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火实现政治生活、经济文体生活、社会生活法治化,杜绝以言废法、因人改制的现象。依法治车的最终目标不仅仅是实现形式意义的法治,而且还应实现实质意义的法治。

  4.现行宪法四次修正案的主要内容:

  ⑴1988 年宪法修正案

  ①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有制经济的补充。

  ②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有偿转让。

  ⑵1993 年宪法修正案

  ①增加了“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根据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规定,将“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奋斗目标改为“富强、文明、民主”;

  ②增加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③将“国营经济”改为“国有经济”;

  ④将“农村人民公社、农业生产合作社”改为“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

  ⑤将“计划经济”改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⑥将县级人大的任期由3 年改为5 年。

  ⑶1999 年宪法修正案

  ①确立“邓小平理论”的指导地位;

  ②增加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③增加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④将“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⑤关于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作出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教育网

  ⑥将“反革命活动”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⑷2004 年宪法修正案

  ①在宪法序言中增加“三个代表”这一指导思想;

  ②在宪法序言关于爱国统一战线组成结构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的建设者”;

  ③将国家的土地征用制度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④将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⑤将国家对公民私人财产的政策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⑥增加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⑦增加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⑧将全国人大代表的产生方式修改为:“全国人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⑨将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对戒严的决定权改为对紧急状态的决定权;相应地,国家主席对戒严的宣布权也改为对紧急状态的宣布权。

  ⑩将乡镇人大的任期由3 年改为5 年;

  ⑾在宪法中增加关于国歌的规定;

  ⑿增加规定国家主席“进行国事活动”的职权。

  5.国有企业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和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进行民主管理的权力。

  6.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7.行政区划的审批机关:

  ⑴全国人大审议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更名,特别行政区的成立。

  ⑵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划界限的变更,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或者改变隶属关系;县、市的行政区域界限的重要变更。

  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或变更行政区域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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