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生们需要努力的复习,遇到不懂的宪法考点多钻研,才有可能通过司考宪法。“司法考试宪法难点:人民法院”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人民法院的性质,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预。地位,人民法院分为很多级别,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最高的审判机关,地方法院是地方的审判机关,还有一些专门法院是专门审判机关。从国家机关的关系来看,无论是哪级的国家审判机关,他们都是从属于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来组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要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地方法院的关系也是同样的从属关系。
2.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和职权,从组织体系看,法院是由三种法院组成:最高人民法院、地方法院(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基层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要了解最高人民法院行使的权利,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行使的职权。
专门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级别、设立地点、设立部门,它是按照特定部门或特定案件来设立的,不是按照行政区域设立的,有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军事法院有解放军军事法院,军区法院,军级法院三级。海事法院只有一级,设立在港口城市,相当于中级法院。铁路运输法院分为两级,铁路分局设的基层的法院和铁路局设立的中级法院。
3.人民法院的组成和任期,最高法院由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等若干人组成。最高人民法院的法院院长的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是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的。基层法院由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等若干人组成。中级法院、基层法院的院长任期都是5年。
4.法官制度,任职资格和任免问题,法官法明确规定,初任法官必须通过司法考试。不得担任法官有两个条件: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和被开除公职的。法律#教育网从最高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其他法官的任免到基层法院的法官的任免都应该重点掌握,最重要的是省、自治区按照地区设立的和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的院长,他们是由省级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来决定他们的任免,副院长和审判委员会的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是由高级法院的院长提名,由人大常委会任免,助审员是由本院的院长来任免。
法官不得兼职,法官不仅在人大常委会中不得兼职,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也不得兼任律师,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不得参加非法组织。法官的等级分为的级别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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