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宪法学讲义:行政区域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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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法条】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第三十一条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相关法条】 本法第62条第(13)项,第112条。

【法条解析】

1第30条关于行政区划的规定,应注意

(1)我国的行政区划并存着三级制与四级制。

(2)民族自治地方不包括民族乡。

(3)《宪法》第112条所规定的自治机关的范围应与本条联系记忆。

2《宪法》第31条是我国建立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依据,对此,考生务必铭记在心。注意只有全国人大有权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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