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宪法考点:基层政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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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层政权是相对于其他层次或级别的政权而言的,因而这里的“基层”是同行政区划相联系的,他指的是国家最低一级的政权机关。在城市中指的是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权利机关的统一体(街道办事处属于派出机构,也属于基层政权);在农村指的是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及其职权的统一体。很显然,县人大及其人民政府不属于基层政权的范畴。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着它的派出机构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支持、指导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4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2008年司法考试以上两个条文明确指出了基层政权的含义,从而表明了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属于基层政权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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