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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宪法实施保障的内容
宪法实施保障在一定意义上亦即宪法监督,是立宪国家为了促进宪法的贯彻落实而建立的制度和开展的活动的总称。其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
1、保障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的合宪性。
2、保障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政党、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的行为的合宪性。
宪法实施保障的目的就在于撤消或改变违宪的规范性文件,和追究违宪行为者的责任。具体有两个方面:①保障宪法秩序。对于与宪法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予以撤销、改变、不适用,对于违宪的行为予以制裁,保证宪法的最高权威和最高法律效力的实现。②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违宪的规范性文件和违宪的行为必然损害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宪法实施保障制度的建立保证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免受侵害或为受侵害者提供法律救济。
二、宪法实施保障的体制
(一)由立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在这一体制下,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依据议事程序和议事规则行使宪法监督权,有权对任何违反宪法的法律、法规及行政命令等规范性文件予以改变或撤消。社会主义国家一般都实行这种宪法监督体制。
(二)由司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由司法机关实行宪法监督,主要是指普通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对该案涉及的作为案件审理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行政命令等规范性文件,依据司法程序对其合宪性进行审查。法院有权拒绝适用违宪的规范性文件,但无权宣布撤销该规范性文件。美国为这一体制的创制者。
(三)由专门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专门机关,往往是国家特别成立的一种机构,在许多国家称之为“宪法法院”,但在法国称为“宪法委员会”。它们按照特别程序审查规范性文件是否合宪,并有权予以撤销。撤销决定具有一般效力。
三、宪法实施保障的基本方式
(一)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事先审查又称预防性审查,是指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尚未正式公布实施以前,由有权机关对其是否合宪所进行的审查。事后审查,就是在规范性文件生效的情况下,因宪法纠纷而对该法律进行的合宪性审查。
(二)附带性审查和宪法控诉附带性审查是指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提出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是否违宪的问题,而对该法律文件所进行的合宪性审查。宪法控诉是指公民个人有权就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权利受到侵害而向宪法法院提出控诉的一种制度。
四、我国的宪法实施保障机制
(一)政治保障:中国共产党带头模范地遵守和执行宪法是宪法实施的政治保障。只有执政党带头模范地遵守和执行宪法,其他政党、组织和广大人民群众也会自觉地遵守和执行宪法。
(二)法律保障:宪法自身的保障,如宪法宣告自己的根本法地位,自己最高的法律效力,以及严格复杂的修改程序等等,就是宪法实施的法律保障。
(三)组织保障:是指依靠监督机关组织来保障宪法的实施。如,全国人大有权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违宪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和决议,也有权撤销下一级地方权力机关的违宪的地方性法规。地方各级人大有权撤销同级人大常委会的不适当的决定,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四)依靠人民群众:宪法能否贯彻执行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的关系十分密切,因此,广大的人民群众不仅自己要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而且还要监督各级国家机关、各企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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