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司法考试宪法重难点: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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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务院的性质和地位,包括三个方面的性质:人民政府,国家的行政机关,国家的执行机关。从地位上来说,它是最高的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作为行政机关,它是管理国家一切事物的行政机关。执行机关,它是从属于全国人大和常委会的,它是全国人大和常委会的执行机关。

二、国务院的组成任期,组成: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审计长、部长、主任,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的任期,整个国务院的任期和全国人大是一样的5年,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的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宪法中未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属组成部门。

三、国务院的领导体制,总理负责制,国务院的各项工作由总理负责并承担责任。宪法规定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国务院有两个会议,一个叫全体会议(由国务院全体组成人员参加,但是比如,国家海洋局局长、国家海关总署署长等并不参加,因为他们不是国务院的组成人员),还有一个叫常务会议,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和秘书长组成。总理有组阁权,有决定权,签署权。

四、国务院的职权,国务院有制定行政法规的权利(根据宪法和法律),决定戒严权。

五、国务院的审计署,不是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是在总理的领导下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实行审计监督。

【具体内容】

一、国务院的性质和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一)中央人民政府——对外而言,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内而言,它统一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二)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立法权,在法律制定和颁布后,需要组织其他机关去执行法律、适用法律。国务院便是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除法律外,最高权力机关就国家重大事务所作出的决定,也由国务院执行。

(三)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是行使行政权的机关,在国家行政机关系统中,地位最高,统一领导各部、各委员会的工作;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

二、国务院的组成和任期

(一)国务院的组成: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由国家主席提名,全国人大决定;其他组成人员,由总理提名,全国人大决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二)国务院的任期: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均为5年,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三、国务院的领导体制

(一)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总理负责制是指国务院总理对他所主管的工作负全部责任,与负全部责任相联系的是他对自己主管的工作有完全的决定权。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这种个人负责制形式是由国务院的性质和任务决定的。行政机关在执行权力机关的决定时,需要高度的集中指挥,才能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地处理各种繁杂的事务。如果行政机关也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势必会因开会、画圈而迁延时日,影响效能。

(二)总理负责制的表现

①由总理提名组织国务院。总理有向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提出任免国务院组成人员议案的权利;②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的工作,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都是在总理领导下工作,向总理负责;③总理主持召开常务会议和全体会议,总理拥有最后决定权,并对决定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④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命令、行政法规、提出的议案,任免国务院组成人员的决定,都得由总理签署。

(三)会议制度

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国务院常务会议或者国务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①国务院全体会议由国务院全体成员组成。②国务院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

四、国务院的职权

1、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行政决定和命令。

2、对国防、民政、文教、经济等各项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权。

3、对所属部、委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领导权及行政监督权。

4、提出议案权。

5、行政人员的奖惩权。

6、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五、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

(一)各部、各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

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是主管特定方面工作的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受国务院的统一领导,掌管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对国务院负责,接受国务院的监督。

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经国务院总理提出,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二)各部、各委员会的领导体制

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由国务院总理提名,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其他人员由国务院任免。

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委务会议和委员会会议,签署上报国务院的重要请示、报告和下达命令、指示。

(三)各部、各委员会的职权

根据宪法和《国务院组织法》,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规章。这包括三个涵义:①各部、各委员会主要是通过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来管理本部门的工作;②各部、各委员会必须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进行领导、组织、和管理;③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命令、指示、规章,必须以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为依据,不得同它们相抵触。

六、审计机关

审计署,是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审计工作的行政机构。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实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它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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