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司法考试宪法重点:法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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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任免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

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

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免。

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民法院的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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