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司法考试宪法重点: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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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长官

(1)任职条件

①年满40周岁;

②在当地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

③在外国无居留权;

④永久性中国公民担任。

【提示】澳门的行政长官无“在外国无居留权”的规定。

(2)产生办法

①行政长官由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②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应根据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后达成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

③2017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第五任行政长官可以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

(3)任期

任期5年,可连任一次。

(4)负责对象

行政长官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特别行政区,对中央人民政府和本特别行政区负责。

(5)职务代理

行政长官短期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政务司长、财政司长、律政司长依次临时代理其职务。

(6)行政长官的辞职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辞职:

①因严重疾病或其他原因无力履行职务;

②因两次拒绝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仍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所争议的原案,而行政长官仍拒绝签署;

③因立法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继续拒绝通过所争议的原案。

2.特别行政区政府

(1)行政官员的任职条件

行政官员必须是在当地连续居住15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2)特别行政区政府的主要职权:

①制定并执行政策;

②管理各项行政事务;

③办理基本法规定的中央人民政府授权的外交事务;

④编制并提出财政预算、决算;

⑤拟定并提出法案、议案、附属法规;

⑥委派官员列席立法会会议听取意见或者代表政府发言

⑦管理境内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和自然资源;

⑧负责维持社会治安;

⑨自行制定货币金融政策并依法管理金融市场;

⑩经中央人民政府授权管理民用航空运输;

⑾经中央人民政府授权在境内签发特别行政区护照和其他旅行证件;

⑿ 对出入境实行管理。

(3)律政司

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主管刑事检查工作,不受任何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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