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宪法考点:我国基本的选举制度(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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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选举 间接选举
基本含义

选民直接投票选举

下一级人大投票选举

适用范围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

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

主持选举机构

设立的选举委员会

本级人大常委会

提出代表候选人

(1)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名或单独推荐,选民或代表10人以上联名推荐

(2)应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名或单独推荐,选民或代表10人以上联名推荐

差额选举的比例

多余应选代表名额的1/3—1倍

多余应选代表名额的1/5—1/2倍

投票选举

全体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

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

提出罢免的机关

(1)县级代表,原选区选民50人以上联名可罢免

(2)乡级代表,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罢免

主席团、1/10以上代表联名、常委会主任会议、常委会1/5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罢免由其选举的上一级代表

罢免的法定人数

原选区过半数选民通过

原选举单位过半数代表通过或者该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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