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二建市政公用工程实务考点:市政公用工程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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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二建市政公用工程实务考点:市政公用工程相关法规

  市政公用工程相关法规 P263

  1、 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2、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3、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 5 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 3 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4、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 24 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手续。

  5、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的,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须经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6、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经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7、《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适用于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设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8、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5 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名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9、质检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 5 日内,想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10、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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