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湖南工业大学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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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湖南工业大学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教育厅有关规定,以及学校的办学宗旨,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为湖南工业大学,学校国标代码为11535。主管部门:湖南省人民政府,注册地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西路,英语译名:Hun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第三条学校座落在新兴工业名城和江南交通重镇——湖南省株洲市,具有50多年办学历史,2003年获得硕士学位授予权,2006年经教育部批准由株洲工学院升格为湖南工业大学,2008年被教育部评定为本科教学工作水平优秀高校,2009年获得外国留学生招收资格,2013年获服务国家特殊需求博士人才招生资格。

  第四条学校为公办、全日制多学科综合性大学,具有学士、硕士学位授予权。

  第五条学校本科招生的主要对象为:普通高考生、艺术生、高水平运动员、保送生、留学生;学校专科招生的主要对象为:普通高考生。

  第六条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录取原则,为国家和学校选拔优秀人才。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学校成立由校长、分管副校长、纪委书记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校友代表、学生代表、其他代表组成的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执行学校党委和行政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的实施办法。

  第八条招生工作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与招生处合署办公,由招生处行使其职能,以下统称招生处),负责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招生处为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组织招生工作改革的调查和研究;做好社会人才需求的预测工作;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制定招生事业计划、编制分省分专业生源计划;全面系统地宣传学校的办学思想、办学条件、学科特色、专业内涵等方面的建设和发展情况;组织和实施新生录取工作。

  第九条为加强对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监察和督导,学校成立由纪委书记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考试监察办公室,负责监督招生考试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招生处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发展,人才需求等拟定每年的招生计划,经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或校务会、党委会审定后,报湖南省教育厅批准。

  第十一条招生处根据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依照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招生政策,制定学校分专业、分省生源计划,经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或校务会、党委会审定后,报湖南省教育厅批准。

  第十二条招生处将教育厅批复的生源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寄(送)到各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的高校招生工作办公室,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招生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招生工作委员会选拔能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招生政策法规的教师和干部参加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四条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均须参加招生处组织的招生政策法规学习和技术培训,招生录取工作人员还须经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参加招生录取的工作人员须无直系亲属参加当年高考并报考我校。

  第五章 招生工作纪律

  第十五条招生录取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坚决贯彻执行教育部的招生工作“六不准”规定,即“不准违反国家有关招生规定;不准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准采取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不准协助、参与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的非法招生活动;不准索取或接受考生及家长的现金、有价证券;不准以任何理由向考生及家长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招生录取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将录取工作中尚未决定或公示的事项泄漏给非招生录取工作人员。

  第六章 入学考核与考试

  第十七条除特殊类型外,所有考生的文化课各科目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第十八条招生工作委员会组织对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专业考生的专业测试,考试时间、要求及安排以当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为准。

  第十九条招生工作委员会组织对高水平运动员和保送生的面试(考核)或专业水平测试。

  第七章 招生规则

  第二十条招生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为120%;招生计划量大的省份,可小于此比例,但须高于l00%。高水平运动队的调档名单由学校根据考核情况向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校招生工作办公室提供;艺术类专业和运动训练专业的调档执行教育部和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策。

  第二十一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第一志愿录取额未满,根据所剩余的专业计划招收非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

  第二十二条我校试行大类招生,安排大类招生的类别有机械类、仪器类、电气类、电子信息类、自动化类、工商管理类。按大类招生录取的考生,第一、二学年不分专业,统一学习基础课程,第三学年根据学生成绩和志愿确定专业或专业方向(具体安排根据各学院当年不同情况会有变动,以当年招生简章为准)。

  第二十三条录取过程中普通类考生的专业安排实行“分数优先”、按专业志愿顺序予以录取(根据内蒙古区的实际情况,该区实行“专业清、志愿清”的办法予以录取;江苏省考生的选考科目要求执行江苏省教育考试院最低要求,录取时采用“先分数后等级” 的办法予以录取)。文史类各专业,高考总分相同的情况下语文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若语文成绩相同,英语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若英语成绩相同,数学成绩高者优先录取;理工类各专业,高考总分相同的情况下数学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若数学成绩相同,英语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若英语成绩相同,语文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外语类专业,高考总分相同的情况下外语口试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若无外语口试成绩或外语口试成绩相同,外语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调剂考生的优先级低于其他考生),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四条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取得我校发放的专业测试合格证,且只能报考合格专业。高考文化成绩按教育部和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政策划定。艺术类考生的录取遵循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专业测试成绩或文化考试成绩突出者优先录取;同等条件下,外语考试成绩高者优先录取;数学考试成绩计入总分。具体录取原则参看当年招生简章。我校未组织专业测试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专业考生的专业测试成绩暂以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组织的统考成绩为准,其录取原则执行当地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制定的录取原则。

  第二十五条我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只接收有志愿考生,不招收调剂考生。

  第二十六条高水平运动员的运动水平和文化成绩应达到国家和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基本条件,其运动水平还需经学校测试,并达到我校的要求。运动训练专业学生的录取执行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和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策。高水平运动队的录取方法为考生文化课达到最低控制线,按体育专项测试分数排名录取(田径按项目、篮球按位置),专项测试分数排名并列时文化课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若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有统一要求,我校执行省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制定的录取原则。体育专业录取方法为考生文化课达到最低控制线,按体育专项测试分数排名录取,排名并列时文化课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若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有统一要求,我校执行省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制定的录取原则。

  第二十七条除在招生计划中有特别注明要求的以外,学校对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且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八条对于有选考科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省级高校招生工作办公室有明确规定的以外,原则上以考生必考科目与我校确定的选考科目的成绩总和作为录取依据。同等条件下,我校确定的选考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在我校确定的选考科目上线考生不足时,考虑录取兼考科目的考生。

  第二十九条对于各种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投档的考生,在高考文化总分相同的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三十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除在招生计划中有特别注明的专业外,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三十一条保送生按国家有关规定录取。

  第三十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进行不同形式的复查。经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三条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和住宿费等相关费用(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籍学生的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学校遵循属地原则,按照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和湖南省教育厅核准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第九章 国家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及勤工助学

  第三十五条已开通生源地助学贷款的省份,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入校前持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明在当地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然后将贷款相关材料带回录取高校办理贷款;未开通生源地助学贷款的省份,缴清学杂费有困难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校后向学生工作处申请先通过“绿色通道”办理入学手续。

  第三十六条奖助学金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校级奖学金(含单项奖学金)等十余种,每学年评定一次。

  第三十七条根据国家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资助工作机构建设的通知》精神,学校设立了“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三十八条学校开辟了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和实践基地,可为特困学生完成学业提供一定的帮助。

  附 则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即日起生效,由学校招生处负责解释。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凡与本章程有关条款相悖之处,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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