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执业药师考试《药事管理与法规》备考笔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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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执业药师考试《药事管理与法规》备考笔记(4)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3)缺乏显著特征的。

  《药品管理法》第五十条规定:已经作为药品通用名称的,该名称不得作为药品商标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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