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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科技学院招生章程
黄河科技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确保黄河科技学院普通本、专科(高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以及《高等学校招生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黄河科技学院 简称:黄科院 英文名称:Huanghe Science & Technology College 院校国标代码:11834。
第三条 办学地址:郑州市航海中路94号(北校区);郑州市紫荆山南路666号(南校区)。
第四条 黄河科技学院(应用技术学院)(办学地点济源市) 院校国标代码:11834 系教育部“应用科技大学”改革试点项目,办学地址:河南省济源市济源大道东段666号。
第五条 黄河科技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独立设置的民办普通本科高校,学院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以教学质量为生命线,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并接受考生及家长、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黄河科技学院设立招生工作委员会,委员会下设招生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校长担任。招生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拟定招生计划和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七条 黄河科技学院招生办公室是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全校招生的各项工作。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地市招生工作组,负责该地区的招生宣传和咨询等项工作。
第八条 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学校有关领导对招生工作实施全面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
第九条 依据国家教育部最新颁发的《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黄河科技学院制定的《黄河科技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实施细则》,严格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规定,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进行高招录取工作。
第十条 临床医学创新班30人在河南省本科二批录取,全额奖学金(含住宿、教材费等)。
第十一条 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运动训练两个专业专业课由我院单独组织考试,文化课由河南省招生办公室统一组织。
录取规则按照教育部和国家体育总局的文件要求进行:在文化成绩达到最低录取控制(文化成绩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不低于180分,具备一级运动员和运动健将技术等级的考生在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下分别降低30分和50分录取)线基础上,根据考生的文化成绩和体育专项成绩3:7比例进行综合评价(综合分=(文化成绩/6)*30%+体育专项成绩*70%)分项目依据考生志愿顺序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我院面向全省中等职业学校招收体育教育专业本科层次的考生,考生参加对口招生的报名和考试。考试由河南省招生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录取规则按照河南省招生办公室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在文化课和专业考试成绩均合格的前提下,以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其中,环境设计本科专业录取原则是文化课和专业课成绩各占50%的比例计算总成绩,以总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其它有特殊要求的专业,以省级招生办规定公布为准。
第十四条 专业加试要求:艺术、体育类本专科专业根据教育部及相关省招生办公室要求,采用省统考成绩。没有省统考的个别艺术类专业,我院单独组织专业加试。
第十五条 对外语语种、男女比例不作特殊要求,考生身体状况应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对于肢体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分数线以上的要求,我院则予以正常录取)。
第十六条 具体招生专业及计划数以各省市《报考指南》公布为准。
第四章 资助与奖励
第十七条 根据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的资助政策,在校学习期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十九条 报考我院第一志愿,本科过重点线、专科过本科线的考生入学后颁发新生奖学金(艺术类、体育类考生除外)。
第五章 毕业及就业
第二十条 学生按教学计划完成学业,经考试考核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本科、普通专科毕业证书。教育部统一电子注册,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授予相应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一条 学校高度重视毕业生就业工作,专门设立毕业生就业办公室,健全的毕业生就业安置机构,通过学校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办法,促使毕业生顺利就业,并由省教育厅签发就业报到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收费项目及标准严格按照河南省发改委审批后的标准进行收取。
第二十三条 学院通讯联系方式
地址:郑州市紫荆山南路666号(南校区)邮编:450063
郑州市航海中路94号 (北校区) 邮编:450006
河南省济源市济源大道东段666号 邮编:459000
电话:0371-68880130 68951486 http://www.hhstu.edu.cn
E-mail:zsb@hhstu.edu.cn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黄河科技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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