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司法考试卷三《民法》考点:租赁合同及租赁合同单方解除

  2016司法考试卷三《民法》考点:租赁合同及租赁合同单方解除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专栏给考生提供民法考点解读,希望对考生备考复习能有所帮助。

  租赁合同

  ◇考试重点:

  本节的高频考点主要有:一是租赁合同的期限,主要涉及不定期租赁及其解除问题;二是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有时与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一起考查;三是转租问题,主要涉及转租的条件、出租人的追认;四是租赁合同中装修费用的承担以及装修物的归属。出租人的维修 义务、承租人的义务、与承租人共同居住的人的权利以及买卖不破租赁,也需要掌握。租赁

  与买卖、赠与并列为司考中的三大重点合同。

  ◇重点法条:

  《合同法》第 214-215 条、第 218 条、第 220-221 条、第 223-227 条、第 229-230 条、

  第 232-233 条、第 236-237 条、第 239-242 条、第 244 条、第 246-248 条、第 250 条;租赁

  合同司法解释第 24 条

  一、租赁合同的内容、形式和种类

内 容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 20 年,超过 20 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续订合同,但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也不得超过 20 年
种 类 ①定期租赁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租赁期限的,为定期租赁合同
②不定期租赁合同
→具体种类
→→租赁期限为 6 个月以上,且未采用书面形式的
→→租赁期限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依《合同法》第 61 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未提出异议,租赁合同继续 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解除
→→双方当事人可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的,应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 人;承租人无合理期限的通知要求

  ◇ 真题链接:

  【03 不 84】甲将其所有的房屋出租给乙,双方口头约定租金为每年 5 万元,双方未约 定租赁期限,又无法就租赁期限协议补充,下列关于合同解除的何种说法是正确的?

  A.甲无权随时解除合同

  B.甲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合同,但应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乙

  C.乙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合同

  D.若合同解除,乙仍应支付解除之前实际租赁期限的租金

  租赁合同中的单方解除

  租赁合同中的单方解除情形:

  1.出租人未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的

  2.承租人单方解除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健康的(即使承租人明知这种情况存在也可解除)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使租赁物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不定期租赁合同的随时解除

  3.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

  4.出租人单方解除承租人违反正当使用租赁物的义务,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经出租人要求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定期租赁合同的随时解除(须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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