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为广大考生提供2016司法考试刑法贪污贿赂罪考点试题及答案,欢迎考生们前来参考。
单项选择题:每题给四个选项,选项中只有一个答案是正确的,应试人员应将正确的选项选择出来,多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梁某在某国有公司任行政办公室主任,通过该国有公司的集体研究,由梁某负责销售该公司开发的某大厦的商品房。梁某在没有违反公司规定的最低销售价格的前提下,隐瞒实际的售房价格,占有售房合同价和实际售房价的差额价款,共计25万元。如何评价梁某的行为?( )
A.因梁某没有违反公司规定的最低销售价格,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不构成犯罪
B.因梁某所销售的商品房属于国家的公共财产,实际售房全都归公司所有,其行为构成贪污罪
C.梁某侵占的只是各购房户的私人财产,并没有侵占公司的财产,不构成贪污罪
D.各购房户交给梁某的现金没有归梁某所在的公司管理、使用,不是公司的财产
正确答案:B
2.何某和蔡某系银行营业所会计、出纳,利用职务之便,为私营业主刘某个人账户空存24万元,由刘某利用该账户24万元进行验资注册私人公司。试问本案中,蔡某、何某和刘某的行为构成:( )
A.何某和蔡某构成贪污罪,刘某不构成犯罪
B.何某和蔡某构成挪用公款罪,刘某属于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C.何某和蔡某构成挪用资金罪,刘某不构成共同犯罪
D.何某和蔡某不构成共同犯罪,刘某构成虚假出资罪
正确答案:B
3.王某曾经是国家工作人员,在辞去公职以后,承包了一家小型国有企业,利用职务之便,将企业的财产占为己有,王某的行为构成:( )
A.贪污罪
B.滥用职权罪
C.侵占罪
D.盗窃罪
正确答案:A
4.于某系某市房地产管理局某房管所房管科副科长,2006年利用负责房产管理所回迁工作之机,采取不下账、少下账的手段,从中套取商品房1户,面积为52.03平方米,价值93000元。该房屋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但实际上归于某占有使用。对于某的行为评价正确的是:( )
A.构成侵占罪
B.构成贪污罪,且既遂
C.因房屋未办理私有产权证,不构成犯罪
D.构成贪污罪,但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是未遂
正确答案:B
5.甲系某国有水泥厂的经理,其利用职务之便,先后三次以转账方式将本单位的资金共182万元给某俱乐部有限公司进行营利活动。甲从该公司经理处收受、索取5000元面额的贵宾卡4张,无限额的贵宾卡1张。甲的行为:( )
A.如果是以单位名义挪用,不构成犯罪
B.如果甲只是挪用,但是并未从中获取个人利益的,不构成犯罪
C.构成挪用公款罪
D.甲不是旨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正确答案:C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给四个选项,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答案是正确的,应试人员应将正确的选项选择出来,多选、少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6.1997年至2000年,陈某在担任海关关长期间,为支持某涤纶公司的发展,多次批准该公司利用其自备码头走私进口原材料及设备,使该公司节省了大量的运输费用和通关时间,并逃避国家税收计120万元。该公司总经理廖某为感谢陈某的帮忙,多次送给陈某财物,共计39万元。下列分析正确的是:( )
A.陈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B.陈某的行为构成放纵走私罪
C.陈某的行为属于牵连犯
D.陈某的行为应该按照受贿罪一罪定罪处罚
正确答案:ABCD 解题思路:陈某收受贿赂,为他人的走私活动提供便利,构成受贿罪和放纵走私罪的牵连犯,应择重罪受贿罪一罪处断
7.2002年年底,朱某与某县食品总公司破产清算组签订租赁食品公司肉联厂(国有企业)的合同,租赁期限为200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2003年11月,朱某伙同肉联厂的两名副厂长将两台机器及附属设备拆卸后变卖,三人私分卖得的货款两万余元。2004年7月,朱某写信给反贪局供述自己盗卖机器的行为但并没有主动到案,后被抓获归案。朱某的行为:( )
A.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B.构成贪污罪
C.朱某租赁经营国有企业的行为,属于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
D.朱某写信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投案自首
正确答案:BCD 解题思路:朱某租赁经营肉联厂的行为属于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盗卖国有财产并私分的行为,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朱某写信给反贪局之后并未主动到案,不能认定为自首
8.韩某系某集体企业法定代表人,2002年12月个体户薛某要求韩某为其在银行贷款提供担保。韩某同意后,指使财务人员在银行办理一份6万元的定期存款,用该存款做质押,薛某从银行贷款6万元。贷款到期后,薛某未归还贷款,银行行使质押权,把6万元的定期存款扣划偿还了贷款。后薛某不知去向,韩某所在的集体企业的6万元至今未追回。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韩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B.韩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C.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D.韩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正确答案:ABC 解题思路:挪用公款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单位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韩某系集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符合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要求韩某把该6万元的定期存款为薛某提供质押担保,符合《刑法》第384条规定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实质要件韩某的行为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即质押行为是明知的、主动的,因此,韩某以质押行为挪用公款,构成挪用公款罪
9.关于挪用公款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携带公款外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B.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因单位经营的需要,根据集体决定的意见,将公款划拨至其他企业使用,没有从中谋取个人利益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C.挪用公款归个人用于公司、企业注册资本验资证明的,构成挪用公款罪
D.国有企业管理使用中的职工私人筹集资金应视为公款
正确答案:ABCD 解题思路:挪用公款归个人用于公司、企业注册资本验资证明的,应当认定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构成挪用公款罪
10.张某在某市政府拆迁办工作,其妻弟雷某为了在顺和街道拆迁工作中获得拆迁办使用其铲车的机会让张某帮忙疏通。张某遂介绍雷某给拆迁办负责人董某认识,雷某为表示心意,送给该负责人大量烟酒,价值12000元,后得到拆迁办使用其铲车的机会。下列分析正确的是:( )
A.张某的行为构成介绍贿赂罪
B.雷某的行为构成行贿罪
C.张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的共同犯罪
D.张某的行为构成行贿罪的共同犯罪
正确答案:AB 解题思路:张某居问介绍行贿人其妻弟雷某与拆迁办负责人董某认识,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构成介绍贿赂罪既不是行贿罪的共同犯罪,也不是受贿罪的共同犯罪
三、不定项选择题:每题给四个选项,选项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包括四个)答案是正确的,应试人员应将正确的选项选择出来,多选、少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1.黄某,系某镇党委副书记,分管土地作。1999年至2000年问,某镇土地管理所私自设立"小金库",以虚假餐费发票等名义套取或直接截留资金36万多元。黄某授意某镇土地管理所所长陈某、副所长李某将钱分掉。在黄某的主持下,土地管理所领导班子研究决定以发年终奖金、加班费等名义将钱分给全所职工,并由所长陈某、副所长李某制作分款清单,经黄某在清单上签字同意将"小金库"资金24万元发放给全所职工,黄某个人分得21000多元。关于本案各人的行为定性,正确的是:( )
A.黄某不属于土地所的人员,不构成犯罪主体,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B.黄某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C.陈某、李某作为本案责任人员,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D.三人共同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正确答案:BCD 解题思路:黄某虽不属于土地所的人员,但其授意陈某、李某制作分款清单,并签字同意分款,其在土地所的私分行为中起决定性作用,属于新《刑法》第396条中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12.甲系某国有公司经理,生意人乙见甲掌管巨额资金,就以小恩小惠拉拢甲。后乙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劝诱甲出借公款,并与甲共同策划了挪用的方式,还送给甲好处费5万元。甲未经公司董事会决定就将100万元资金借给乙。乙得到巨款以后,告知银行职员丙该款的真实来源,丙为乙提供资金账户,乙随时提款用于贩卖毒品。在甲的催促下,一年后,乙归还30万元,后来就拒绝和甲见面。甲见追回剩余的70万元无望,就携带乙归还的30万元潜逃。甲半年内就将30万元挥霍一空,走投无路后向司法机关投案,并交代了借公款给乙、接受乙贿赂和携款潜逃的事实,并提供线索协助司法机关将乙捉拿归案。乙到案后主动交代了行贿和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关于甲的犯罪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将公款挪用给乙使用的行为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
B.甲携带30万元公款潜逃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C.甲不知道乙将公款用于犯罪活动,所以甲乙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D.对甲的行为应以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受贿罪实行数罪并罚
正确答案:ABD 解题思路:甲将救灾款买公务用车的行为属于公用,构成了挪用特定款物罪;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乙的钱财,构成受贿罪;同时挪用资金给朋友用于营利活动的,公款私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对甲的行为应进行数罪并罚
13.沈某系武汉某国有钢铁公司法律顾问处的工作人员,2008年2月,沈某受该国有钢铁公司指派担任非国有公司(中钢物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沈某与对方当事人勾结,偷盖中钢物贸有限公司的印章,致使原有的借贷法律关系发生改变。事后,沈某收受对方当事人给的感谢费人民币5万元。下列选项分析正确的是:( )
A.沈某的诉讼代理活动是一种执行职务的行为,是公务活动
B.沈某收受对方当事人5万元感谢费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C.沈某帮助对方当事人伪造证据,造成原有的借贷法律关系发生改变,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
D.对沈某的行为应当以受贿罪和帮助伪造证据罪数罪并罚
正确答案:ABCD 解题思路:沈某属于国有公司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符合受贿罪的主体要求
14.关于挪用公款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下级单位人员受上级单位的领导指使挪用公款,不一定都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B.如果下级单位人员与上级单位领导共谋,给上级领导挪用公款出谋划策,帮助完成挪用公款的,应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论处
C.如果下级单位不知道上级单位领导划拨款项的真实意图,仅仅出于执行上级领导的指示而办理划拨手续的,下级单位人员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D.如果上级领导将挪用公款的意图告诉了下级单位人员,下级单位人员仍然帮其办理划拨手续的,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正确答案:ABCD 解题思路:在日常的业务往来中,下级单位人员经常帮助上级领导办理款项划拨手续,在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问题上,关键是看下级单位人员是否明知上级领导挪用的意图
15.李某在当地是有名的恶霸,为垄断附近区域的烟酒生意,其为某区工商管理分局购买了轿车两辆,空调24台,在以后的工商检查中,该区工商管理分局对李某多有照顾,致使李某得以逃避各项工商管理款项计214万元。下列分析正确的是:( )
A.李某的行为构成对单位行贿罪
B.该区工商管理分局构成单位受贿罪
C.犯单位受贿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D.对单位行贿罪的犯罪主体也可以是单位,但是对单位行贿的单位应当是国有或者集体所有制形式的单位
正确答案:ABCD 解题思路:关于单位受贿罪和对单位行贿罪,参见《刑法》第387条和第391条的规定
四、案例分析题:要求应试人员根据案情,做出全面分析。应试人员应应仔细审阅试题及提问,按要求作答。
16.某市汽修厂系集体所有制企业,是市交通局的下属单位。2002年,经市交通局党委研究决定,任命蒋培丽为汽修厂厂长。2004年年底,汽修厂搬迁,原厂址计划与人合作开发房地产,建职工宿舍楼和商业住宅楼。山东某房地产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张某与汽修厂签订了合作开发合同,约定汽修厂出地皮,该房地产集团公司出资金,共同开发一期住宅楼。2005年2月,蒋培丽打电话给张某,称其弟想在该一期住宅楼购买房子,要求在价格上给予优惠。双方以10.4万元的价格签订买卖合同,对方收到蒋培丽缴纳的购房款5万元。但是,在办理房产证的过程中,市房管局认为该住房的出售价格过低,不给办理,于是双方签订了一份价值42万元的虚假房屋买卖合同,并于2005年8月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经某房地产评估交易有限公司鉴定,该套住宅价值29.3万元。试分析本案例中蒋培丽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数额如何认定?
正确答案:
蒋培丽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我国《刑法》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蒋培丽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其在合作开发房地产的过程中,要求本案中的房地产集团公司为其弟提供低价住宅,实质上属于利用职务便利索要财物。
我国《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386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不需要为他人谋取利益即可构成受贿罪。且索取的财物是否为被告人自己占有,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蒋培丽支付5万元的购房款用以掩盖索贿行为,其受贿的数额应当是房屋当时的实际价值与其实际支付价款之间的差额,即24.3万元。因其索贿,应当从重处罚。
五、论述题:要求应试人员根据试题所提供的材料,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理论进行分析和论述。论述题要求观点明确、说理充分、语言流畅、逻辑严谨、表述准确。
17.2005年6月至2006年,高某在苏州市地方税务局第四税务所二手房交易市场征收组工作期间,利用负责受理、审核二手房的交易资料,核定应纳税款等职务之便,授意他人修改或自己帮助他人修改相关的房产交易资料,违规为卖房人办理免征、减征税款的手续,致使国家税款损失达人民币144万余元。其中,高某与房屋中介人员丁某合伙采用上述手法,致使国家税款损失达人民币45万余元。高某从中收受客户所送贿赂款人民币45500元。
试论高某和丁某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是何罪及如何处罚,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高某有收受他人贿赂、授意他人修改或者自己帮助他人修改相关房产交易资料、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等数个犯罪行为,不但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也损害了国家税收征收管理制度;从犯罪构成要件上来看。属于有两个犯意、实施两个犯罪行为,侵害两个犯罪客体之情形,符合受贿罪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两个犯罪构成要件,且两罪之间不成立法条竞合关系。而税务人员与纳税人相互勾结,共同实施偷税行为,情节严重的,以偷税共犯论处,从重处罚。我们认为,如果税收工作人员与纳税主体相勾结,帮助其实现偷税目的,如出主意或帮助纳税主体在帐薄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而后故意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的,可构成偷税罪的共犯,而不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因为后者是一个不作为犯罪。
本案中,高的行为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前期的授意他人修改或自己修改纳税申报材料,然后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另一部分是利用职务便利,徇私舞弊、对明知是虚假的纳税申报材料,仍故意不征、少征应征税款。高某的行为特征符合偷税罪的构成要件。根据刑法理论,高某的行为同时触犯偷税罪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按择一重罪的处罚原则,也应当定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这样也符合罪责刑相适合的基本原则。
本案中,高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两罪,而不是法条竞合或者牵连关系。第一,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它主要评价的是权钱交易行为,而不是权力本身的行使情况。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在《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从中可以看出,"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司法实践中已并非一定要认实际为他人谋取了利益。就本案而言,高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钱款,承诺为他人谋利,其行为就已构成受贿罪;之后,高某利用职务便利,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其行为又构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第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中的徇私并不能涵盖受贿罪的全部内容。《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虽然将"徇私"理解为"徇个人私情、私利",但从"个人私情"和"私利"的并列关系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而言,此处的"私利"应理解为没有达到追究受贿罪程度的小额贿赂。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了对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立案标准,如果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也应予立案,此规定也印证了此种观点。从逻辑关系上看,如果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徇私包含收受数额较大的贿赂内容在内,则完全可以以受贿罪立案,而不必做出此种补充规定。第三,《刑法》第399条是法律的特别规定,不能认为对刑法第九章渎职罪具有普遍适用效力。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又构成其他犯罪,就社会危害性而言要比为他人谋取合法利益大,如果在处罚上均不加区别,不能彰显刑法总则规定的罪责刑相适合的基本原则。第四,根据犯罪构成理论,行为人有两个犯意、实施两个犯罪行为.侵害的也是两个犯罪客体,符合两个犯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两个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在《关于被告人受贿后徇私舞弊为服刑罪犯减刑、假释的行为应定一罪还是数罪的研究意见》中对受贿后徇私舞弊为服刑犯减刑、假释的行为,认为应构成两罪,并实行两罪并罚,对本案的处理具有指导意义。因此,高某受贿后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应当认定为两罪,实行两罪并罚。
而共同犯罪是刑法总则规定的特殊犯罪形态,其指导并适用于刑法分则规定的每一种故意犯罪。当非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与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国家税款时,应根据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作出认定和处理,刑法分则对贪污、挪用作出的相应规定是一种注意规定,而非特别规定。本案中,高某的行为构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丁某虽不具有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但她是利用了高晓云的职务便利实施了犯罪行为,可以构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共犯。作为从犯。,丁某可以根据主犯所触犯的罪名予以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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