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考试行政处罚的原则

  2016年司法考试行政处罚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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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的原则

  (一)处罚法定原则

  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必须依法进行。它包括以下内容:

  1.处罚的主体法定。包括:第一,在行政处罚的设定权方面,设定行政处罚的主体是法定的,即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一定级别以上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各部委及直属机构、一定级别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有权设定行政处罚;设定行政处罚的形式是法定的,即上述主体只能以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形式设定行政处罚;设定权的分工是法定的,即不同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必须在《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范围内设定行政处罚。第二,在行政处罚的实施权方面,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法定的,即只有法律、法规规定或授权行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组织才可以实施行政处罚,其他任何机关、社会团体、个人均无权实施处罚,而且处罚机关或组织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处罚权。

  2.处罚的依据法定。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必须要有法定依据,没有法定依据的,不得实施行政处罚。罪刑法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这是刑法上的一个重要原则。这一原则被引入了行政法领域,表述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罚。这里的“法”具体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行政机关应当依据这四种规范性法律文件实施行政处罚,否则,其行政处罚决定无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拒绝接受处罚,或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处罚的程序法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不但要实体合法,也要求程序合法,这里要求行政处罚所遵循的程序主要指法定程序。《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适用程序、决定程序及执行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行政机关如果不依照或者不严格依照这些程序,将导致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二)公正公开原则

  公正原则是行政法的合理性原则在行政处罚行为中的具体体现,它要求行政处罚必须公平、公正,没有偏私,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公开原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有关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公布,没有公布的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二是依法给予违法者的处罚要公开,使受罚者本人及群众对处罚能有较充分的了解,即便于群众监督。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要同时发挥其强制制裁与促进认识转变的作用,使被处罚者不再危害社会和自觉守法,防止将行政处罚变为国家对违法行为简单机械的报复。

  (四)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请求。”

  当事人的程序权利有两类:一是在行政处罚决定过程中的陈述权、申辩权、被告知权和其他程序权;二是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的申请复议权、提起诉讼权和请求国家赔偿等救济权。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时要保障当事人的参与权,作为参与权的具体表现就是他的程序性权利。当事人有了解权,行政机关就有保证他了解权的义务;当事人有陈述权、申辩权、申请听证权,在听证中有质证权,辩论权,在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之后,有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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