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公平正义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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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公平正义

  第一节公平正义理念的基本内涵

  一、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

  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的共同理想,是和谐社会的基本内容和特征。公平的朴素含义是公允持平、不偏不倚、办事公道、利益均衡;正义则意味着惩恶扬善、激浊扬清、是非清楚、道义分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的公平正义涵盖了这些朴素意蕴,并使之法律化,通过法治实践活动,使每一个社会成员的正当利益和合理诉求平等地在法律中得到表达和体现,公平地得到法律的保障和维护,并在法律的支持下公正地得到实现和满足,使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公平正义是一个历史性范畴

  不同社会条件下,公平正义的实际内容及其实现方式和手段具有重要差异,人类社会不存在普适于一切国度、完全相同一致的公平正义的标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的公平正义,既借鉴了人类社会在追求公平正义实践中所形成的某些共同经验,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反映公平正义精神的内容确定为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原则,同时又从我国经济、政治、文化以及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与实际状况出发,对公平正义的含义作出自己的理解和诠释,体现了人类文明、理性与中国国情的高度统一,体现了个体特殊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的高度统一,体现了社会价值追求过程中理想与现实的高度统一。

  三、公平正义是我国社会主义各项事业的价值基础

  1.公平正义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所倡导和维护的主流价值。我们党在领导革命、建设和改革事业过程中,始终贯穿着对公平正义的不懈追求。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在很大程度上也体现于这种社会制度较之其他制度能够更有效地保障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因此,社会主义法治不仅应当鲜明地体现出公平正义的特性,而且必须有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这一主流价值。

  2.公平正义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与迫切要求。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对平等享有、平等保护、平等参与、平等选择、平等竞争、平等发展的关注和期待也愈趋强烈,对有失公平、有损平等、有碍公正、有违正义的行为与现象也更为敏感和不满。在此背景下,社会主义法治必须以坚定地维护公平正义的具体实践,回应广大人民群众的愿望与要求,让社会主义法治所寓含的公平正义实际地惠及广大人民群众。

  3.公平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由之路。公平正义既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要积极运用法治手段,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为社会成员提供共同的价值准则,为恰当处理人与人、人与社会以及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提供理性依据,为全社会提供协调一致的意识力量,推动社会各方面共同走和谐发展的道路。

  4.公平正义是树立和强化法律权威的必要前提与保证。公平正义是法律的灵魂,只有充满公平正义精神的法律,才会为社会成员真心认同,并自觉遵守;公平正义又是法律实施的引导,只有把握公平正义的实质,才能全面体现法律实施的积极效果;公平正义更是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信仰,只有对公平正义的崇尚与尊重,才能保证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始终不偏离社会主义法治的轨道。

  四、坚持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

  1.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是衡量法治公平正义的主要标尺。所有社会成员,不论其年龄、性别、民族、地域、文化程度、职业、身份、贫富等状态,在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方面一律平等,在法律适用中受到平等的对待;一切社会组织和个人,在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禁止对任何社会群体和社会成员实行法律上的歧视,非经法定程序并基于法定事由,不得限制或剥夺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所享有的权利和利益,同时,在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给予平等的救济。

  2.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从法治运行的客观规律和客观要求中提炼出来、旨在保障公平正义在法律实施环节具体实现的一项重要原则。以事实为根据,要求在法律实施中保持对事实真相的准确把握,充分重视证据的作用,把对事实的认定建立于充分、可靠的证据支撑之上;以法律为准绳,则要求在法律适用中,全面地掌握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准确地理解法律、法规的实质精神,恰当地把法律、法规运用于对相关事实的处理。

  3.坚持不偏不倚、不枉不纵、秉公执法原则。这一原则是公平正义在法治具体实践层面上的直接体现。执法者应当保持正确的执法立场,忠实地当好法律的“看门人”,既不偏听偏信,更不偏袒偏护,为当事人提供公平的机会与手段,给予当事人平等的保护和帮助,审慎地使用法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权,注重执法过程的公开透明,做到自身清正廉洁,在执法活动中不徇私情,不谋私利。

  第二节公平正义理念的基本要求

  一、正确处理法理与情理的关系

  我国法律反映了社会公平正义的主要方面,但法律并不能覆盖社会公平正义的全部内容。社会主义法治公平正义的实现,必须注重法理与情理的相互统一,用法理为情理提供正当性支持,以情理强化法理施行的社会效果。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既要遵循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也要参考其他社会规范,同时适当考虑人民群众的普遍性情感,既要维护执法的严肃性,又要考虑社会现实状况和人民群众的接受程度;要妥善、恰当地解决法治实践中可能存在的局部性、个别性的“合理不合法”或“合法不合理”的问题,在不违反法律基本原则,不损害法律权威的前提下,能动地运用法律技术和法律手段,兼顾法理与情理的要求,寻求相关利益的平衡与妥协,使这类特殊问题的解决更趋于 实质上的公正。

  二、正确处理程序与实体的关系

  程序与实体是法治体系的两大组成部分,法治的公正也分别通过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两个方面得以体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具有密切的联系。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外部形式,是实体公正得以实现的重要途径和重要保证: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内在目标,也是程序公正的价值和意义所在。在法治实践活动中,要正确处理好程序与实体的关系,把握好两者之间的合理均衡,一方面,应当高度重视程序的约束作用,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切实保证程序的公正;另一方面,不应极端化地强调程序而忽略实体上的公正,反对那种“只要程序公正,实体则必然公正”,以及“只要程序正确,实体则可以在所不问”观念和做法。

  三、正确处理公正与效率的关系

  公正与效率是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活动所追求的共同目标。实现公平正义,必须同时兼顾公正与效率。一方面,不能为片面追求效率而损伤实质公正;另一方面,又必须看到,公平正义的实现,离不开法治活动效率的不断提高,如果执法者在法治活动中拖延推诿,贻误怠慢,使人民群众的正当权益得不到及时的保护或实现,同样是对人民群众的不公正。

  四、正确处理普遍与特殊的关系

  法律是全社会平等适用的普遍性社会规范,维护法律及其实施的普遍性,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必要前提。为此,必须强调法制的统一性,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体现对法律这种普遍性的尊重。同时,又必须从我国地域间、城乡间、阶层间、群体间发展很不平衡,社会成员所处社会环境、所具有的社会条件差异较大这一客观事实出发,在法律制定及其适用中,对特殊地域以及特殊群体或个体作出必要的区别化对待,特别是为不发达地区、困难群体或个体提供更多的发展机遇,给予更为完善的法律保护。

  五、正确处理司法与其他社会纠纷解决手段的关系

  我国司法和其他社会纠纷解决手段都担负着实现公平正义的责任,但司法是解决社会纠纷、保证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要正确处理司法与其他社会纠纷解决手段的关系,在社会矛盾和纠纷的解决中,恰当地发挥司法的功能,克服过度依赖司法、过多依靠裁判的偏向,把有限的司法资源运用于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的关键环节,广泛调动各种社会力量,构建多元化的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运用多方面社会资源解决矛盾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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