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司法考试国际法辅导教材:条约法(电子版)

  第三节 条约的效力

  一、条约的生效

  条约的生效指一个条约在法律上成立,各当事国受该条约的拘束。条约生效的日期和方式一般依照条约的规定,或依照各谈判国的约定。通常规定条约生效的日期和方式有:

  1.条约经签署后生效。有些条约规定条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如果缔约各方在不同日期签署,则一般以后一签署日生效;有些条约规定签署后经过一定的时间生效;也有的条约规定签署后须经缔约双方相互通知已完成各自使条约生效的法律程序后生效。

  2.经批准通知或交换批准书后生效。条约经批准后,一般在互相作出已经批准的通知,或交换批准书后生效,或在作出批准的通知或交换批准书后经过一定的时间才生效。

  3.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后生效。多边条约经常规定一定数目的国家交存批准书或在交存一定数目的批准书和加入书后经一定时间生效;也有些多边条约要求在所规定的一定数目的国家中必须包括若干具备一定条件的国家,才能生效。

  4.条约规定于一定的日期生效。有些条约明确规定了某一特定具体日期作为生效的日期。在条约无规定、谈判国也无约定的情况下,条约在经确定所有谈判国都已同意受该条约拘束时才生效。

  二、条约的适用

  (一)条约必须遵守原则

  条约必须遵守原则是指,对于在主权平等、充分表达自己意愿基础上的各项有效条约,各当事方必须按照条约的规定,善意地解释条约,忠实地履行条约义务。任何当事方都不得以任何借由违反条约的规定,不得从事违反条约目的和宗旨的任何活动,除情势发生变迁等特殊情况外,不得废弃条约规定的义务。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凡有效的条约对其各当事国有拘束力,必须由其善意履行。一当事国不得援引其国内法规定为理由而不履行条约。按照国际法,如果违反条约必须遵守原则,不履行有关的条约义务,就构成国际不当行为,违约者应承担国际责任。

  条约当事方必须遵守的应是有效条约。无效条约的规定对当事国无法律效力。按照《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如果因依无效条约实施了一些行为,每一当事国都可以要求任何其他当事国在相互关系上尽可能恢复这些行为未实施前应存在的状况。在条约失效前善意履行的一些行为,并不因条约失效而成为非法。与强行法相抵触的条约若已履行,应尽可能消除履行行为产生的后果。

  (二)条约适用范围

  1.时间范围。条约一般都自生效之日起开始适用。条约法规定,对在条约有效期中发生的,并在条约规定范围内的一切事实都适用。

  原则上,条约没有追溯力,即不能适用于在该约生效之前已完成的事实,除非缔约国有特别的规定或用其他方法确定该条约有追溯力。

  2.空间范围。一项条约适用的空间范围可以依据各缔约国的协议及有关当事国的意思决定。如果当事国没有相反的意思,则一般认为条约适用于各该当事国的全部领土。实践中,有些国家在签订某项条约时,将通过某种方式明确该条约对其领土的适用范围。

  (三)条约的冲突

  条约的冲突是指一国就同一事项先后参加的两个或几个条约的规定相互冲突。解决条约的冲突一般采取以下几种方法:

  1.先后就同一事项签订的两个条约的当事国完全相同时,不论是双边还是多边条约,一般适用后约取代前约的原则,即适用后约,先约失效。

  2.先后就同一事项签订的两个条约的当事国部分相同,部分不同时,在同为两条约当事国之间,适用后约优于先约的原则。在同为两条约当事国与仅为其中一条约的当事国之间,适用两国均为当事国的条约。

  3.适用条约本身关于解决条约冲突的规定。有些条约本身有关于解决条约冲突的规定。例如《联合国宪章》规定,宪章规定的会员国的义务和会员国根据其他条约所负的义务有冲突时,宪章规定的义务居优先地位。而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规定,公约不损害其他条约在当事国之间的关系。若该公约的规定与缔约国缔结的其他条约的规定相冲突,应适用其他条约。

  三、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

  某个条约的第三国是指不是这个条约当事国的国家。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条约未经第三国同意对第三国既不创设义务,亦不创设权利。

  1.如果一个条约有意为第三国创设一项义务,必须经第三国以书面形式明示接受,才能对第三国产生义务。按照这一规则,第三国承担的条约义务实际上不是由条约直接产生的,而是第三国书面接受了这个条约所规定的义务的结果,如果第三国不以书面形式明示接受,第三国就可以不承担这项义务。国际实践中,曾有个别特殊条约为第三国创设了义务,例如,《联合国宪章》规定,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的必要范围内,非联合国的会员有遵守宪章相关原则的义务。

  2.当一个条约有意为第三国创设一项权利时,原则上仍应得到第三国的同意。但是,如果第三国没有相反的表示,应推断其同意接受这项权利,不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示接受。《联合国宪章》中有些条款也为第三国创设了权利。如规定非会员国为争端当事国时,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将争端提请大会或安理会注意。另外,开放性多边条约都为非缔约国创设了加入该条约的权利。

  3.条约使第三国担负义务时,该项义务一般必须经条约各当事国与该第三国的同意方得取消或变更。条约使第三国享有权利时,如果经确定原意为非经该第三国同意不得取消或变更该项权利,当事国不得随意取消或变更。

  第四节 条约的解释和修订

  一、条约的解释

  条约的解释是指对条约条文和规定的真实含义予以说明和澄清。《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了条约解释应遵循的主要方法和规则。

  (一)条约解释的一般规则

  1.根据通常含义和上下文。条约解释应按照条约用语在其上下文中的通常意义来解释。条约的用语应给予其通常的含义,一个词语有时可能有几个含义,因而不能孤立地予以解释,必须结合条约的上下文,解释该词语在条约中的实际含义。条约的上下文除约文外,还包括条约全体当事国之间就该条约的缔结所订立的与该条约有关的任何协定,或个别缔约国间缔结或作出的并经其他当事国接受的与该条约有关的任何文书。与条约上下文一并考虑的因素还有该条约当事国之间嗣后订立的关于条约的解释或其规定的适用的任何规定;确证该条约各当事国对条约的解释意见一致的在该条约适用上的任何嗣后惯例;适用于该条约各当事国之间的关系的任何有关国际法规则。

  2.符合条约的目的和宗旨。条约是为一定目的缔结的,条约的目的和宗旨贯穿于整个条约之中。解释条约要选择最符合其目的和宗旨意义,而不能相反。

  3.善意解释。是指条约的解释应以诚实信用履行条约为出发点进行,解释不能使得一方不公正或不公平地优于另一方,也不能试图阻挠或破坏条约的履行。善意原则直接源于“条约必须遵守”的规则,在条约的解释中有重要作用。

  (二)条约解释的辅助规则

  1.条约解释的补充资料。如果以上述规则解释条约,意义仍不明确或难以解释,或所得结果显属荒谬或不合理时,可以使用解释条约的补充资料,包括条约的准备工作及缔约的情况在内,如谈判记录、历次草案、讨论纪要等。但这些材料仅仅是作为上述解释方法的辅助和补充,本身不具有决定性。

  2.两种以上文字的条约的解释。(1)经两种以上文字认证作准的条约,除条约中规定或当事国协议当遇到意义分歧时应以某种约文为根据外,每种文字的约文应同样作准。(2)作准文本以外的条约译本,不能作为作准文本,仅可以在解释条约时作为参考。(3)在各种文字的作准约文中,条约的用语应被推定为有相同的意义。(4)除按规定应以某一约文为准外,在几个作准约文中发现意义有分歧,而适用以上解释规则不能消除分歧时,应采用顾及条约目的及宗旨的最能调和各约文的意义。

  二、条约的修订

  条约的修订是指条约在缔结之后,缔约国在条约有效期内改变条约规定的行为。因为双边条约的修订在程序上与缔结条约的程序相同,因此条约的修订主要涉及多边条约。多边条约的修订可分为两种:修正和修改。前者是指在多边条约的全体当事国之间修订条约;后者是指在多边条约的部分当事国之间修订条约。但在实践中,网词并无严格的区别,往往是混用的。

  (一)多边条约的修正

  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条约的修正应按照各自条约本身规定的程序进行。一般的规则是:修正多边条约的提议必须通知一切缔约国。缔约国与当事国不同,当事国是指同意受一个条约的拘束,并且该条约已对其生效的国家。缔约国则指无论条约是否对其生效,已同意受该条约拘束的国家。每一缔约国都有权参加对该提议采取何种行动的决定,以及参加修正该条约的任何协定的谈判和缔结。

  条约修正后,凡有权成为条约当事国的国家,也应有权成为修正后的该条约的当事国。修正条约的协定对于是条约当事国而非该协定当事国的国家无拘束力。对于修正条约的协定生效后成为条约当事国的国家,如果该国没有相反的表示,应视为修正后条约的当事国;在该国与不受修正条约协定拘束的当事国之间,适用未修正的条约。

  (二)多边条约的修改

  条约的修改是在部分当事国之间进行的,只有在条约本身允许修改的情况下才能修改条约。《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了允许多边条约修改的情况是:

  1.条约内规定可作此种修改。

  2.有关修改非为条约所禁止,并且不影响其他当事国享有条约上的权利或履行义务,也不涉及对有效实行该整个条约的目的和宗旨至关重要的规定,即如果背离这些规定,就与有效实行整个条约的目的和宗旨不符。

  三、条约的终止和暂停施行

  条约的终止是指一个有效的条约由于条约法规定的原因的出现,不再继续对当事方具有拘束力。条约的暂停施行是指由于法定原因的出现,一个有效条约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在一定时期内暂时对于当事方不具有拘束力。

  (一)条约终止和暂停施行的原因

  1.条约本身规定。实践中缔约方通过条约本身规定所引起的条约终止的情况主要有:

  条约规定的期满并且没有延期;条约规定的其他解除条约的条件成立,如某一特定事件的发生。

  2.条约当事方共同的同意。条约可因当事方在缔约后明示或默示的共同同意而终止或暂停施行。一项条约某当事方与条约缔约国咨商后,经全体当事国同意,条约可以终止或暂停施行。

  3.单方解约和退约。条约是经过全体缔约国一致同意才缔结的,在条约有效期内,各缔约国负有忠实履行条约的义务。除条约明文规定允许一方退约或解约外,一般不经其他缔约国的同意,不得单方面终止或退出条约。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只有经确定某一条约的当事国原意为容许有废止或退出的可能,或由条约的性质可认为含有废止或退出的权利,当事国才可以单方废止或退出该条约。在这种情况下,当事国必须提前12个月通知其陂止或退出条约的意思。

  4.条约履行完毕。条约规定的事项已履行完毕,条约即告终止。条约因缔约各方分别将条约规定的权利义务完全履行完毕而终止是条约终止的最常见情况。

  5.条约因被代替而终止。条约的全体当事国就同一事项缔结后订条约,如果以后订条约为准,或先后订立的两条约内容不合,使两条约不能同时适用,则先订条约终止。

  6.条约履行不可能。条约缔结后,如果实施条约所必不可少的标的物永久消失或毁坏,以致不可能履行条约时,当事国可以此为理由终止或退出条约。如果不能履行属于暂时性的,则当事国只能暂停条约的实施。并且,如果这种履行的不可能是由于当事国本身违反国际法而造成,则当事国须承担相应的国际责任。

  7.条约当事方丧失国际人格。当一国分裂为数国或并入其他国家而丧失其国际人格时,它所缔结的双边条约即行终止,除非有一个新国家继承该国的对该条约的权利和义务。

  8.断绝外交关系或领事关系。断绝外交关系或领事关系使得以此种关系为适用条约必不可少的条件的条约终止。其他条约不受断绝外交关系或领事关系的影响。

  9.战争。战争发生使交战的缔约国间的政治条约、双边的商务条约终止。其他双边条约暂停施行。但关于战争法规方面的双边条约或多边条约不得终止。

  10. 一方违约。条约当事国一方违约时,他方可以终止该条约或暂停条约的施行。这是作为对对方不法行为的一种对抗,但应满足必要和成比例原则。《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因一方违约,缔约他方有权终止或暂停施行该条约,但条约当事国一方的违约必须是重大的违约,包括:(1)条约当事国一方非法片面终止条约;(2)违反条约规定,且这项规定是实现条约的目的和宗旨所必要的。一方并不严重的违约不能导致另一方的废约。

  双边条约当事方之一重大违约时,它方有权终止该条约,或全部或部分停止其施行;多边条约当事国一方有重大违约时,其他当事方有权以一致同意的方式,在这些当事方与违约方的关系上,或在全体条约当事方之间,全部或部分停止施行或终止该条约。

  11.情势变迁。情势变迁是指条约缔结后,出现了在缔结条约时不能预见的根本性变化的情况,则缔约国可以终止或退出该条约。“情势变迁”是“条约必守”的一个特殊例外。为了防止滥用情势变迁原则,保持较稳定的条约关系,《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对情势变迁原则的适用规定了严格的条件限制:(1)缔约时的情势必须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根本性变化;(2)缔约时的情势构成当事国同意受条约拘束的必要根据;(3)情势变迁的效果将根本改变依条约尚待履行的义务范围;(4)确定边界的条约不适用情势变迁原则;(5)如果情势的改变是由于一个缔约国违反条约义务或其他国际义务造成的,这个国家就不能援引情势变迁终止或废除有关条约。

  (二)条约终止和暂停施行的程序及后果

  1.条约终止和暂停施行的程序。《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条约当事方之一在终止、退出或暂停施行条约时,必须将其主张书面通知该条约的其他当事方,通知中应说明拟对条约采取的措施及其理由。如果其他当事方在接到通知满3个月后未提出反对,作出通知的当事国就可以实行其所拟采取的措施。如果其他当事国提出反对,则该条约各当事国应通过和平解决争端的方法予以解决。如果在提出反对之日以后12个月内不能依上述方法解决,任何一方可提请国际法院解决,或双方提交仲裁,或请求联合国秘书长开始强制和解程序。但对于《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此项规定,特别是争端解决方法的规定,包括中国在内的一些国家作出了保留。

  2.条约终止和暂停施行的后果。如果条约中含有关于条约终止的后果的规定则按照条约本身的规定执行。在条约并无规定且条约当事国也没有约定条约终止或暂停施行的后果的情况下,一般根据以下规则进行:(1)解除各当事国继续履行条约的义务;(2)不影响各当事国在该条约的终止前由于实施该条约所产生的任何权利、义务或法律情况;(3)在暂停施行期间,各当事国应避免足以阻挠条约恢复施行的行为。

  【本章主要法律规定】

  1.缔结条约程序法

  2.我国宪法、刑法、民法、诉讼法等法律中涉及条约的条款、相关规定和司法解释

  司法考试栏目为您推荐:

  2016年司法考试备考技巧

  2016年司法考试命题规律

  2016司法考试改革亮点解读

  2016司法考试论述题万能模板

  2016年司法考试学科的分值分布

分享

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