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司法考试卷二每日练习试题
2016司法考试据今不足两个月了,网友们在积极备考的同时,也欢迎前来及时关注司考最新信息。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先预祝考生们能顺利通过2016司法考试,为考生奉上2016司法考试卷二每日练习试题及答案,仅供参考,希望对考生们能有所帮助。
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第1题非国家工作人员滕某受某国家机关委托管理国有财产。在受托管理国有财产期间,滕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国有资金20万元用于炒股。滕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
A.挪用公款罪
B.贪污罪
C.职务侵占罪
D.挪用资金罪
【答案】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据此,D项当选。
第2题县环保局以一企业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为由,决定对其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并处以罚款1万元。该企业认为决定违法诉至法院,提出赔偿请求。一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县环保局的决定。该企业提出上诉。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和罚款均为行政处罚
B.一审法院开庭审理时,如该企业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法院应予训诫
C.二审法院认为需要改变一审判决的,应同时对县环保局的决定作出判决
D.一审法院如遗漏了该企业的赔偿请求,二审法院应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答案】C
【考点】执行罚;中途退庭;二审改判;一审遗漏赔偿请求的处理
【解析】《环境保护法》第39条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可见,加收超标排污费应是与行政处罚并列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是行政处罚,A选项错误。《行诉法解释》第49条第1款规定,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B选项错误。《行诉法解释》第70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判决。C选项正确。《行诉法解释》第71条规定,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依法不应当予以赔偿的,应当判决驳回行政赔偿请求。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应当予以赔偿的,在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可以就行政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就行政赔偿部分发回重审。D选项错误。
第3题甲将汽车停在自家楼下,忘记拔车钥匙,匆匆上楼取文件,被恰好路过的乙发现。乙发动汽车刚要挂档开动时,甲正好下楼。将乙抓获。关于乙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构成侵占罪既遂
B.构成侵占罪未遂
C.构成盗窃罪既遂
D.构成盗窃罪未遂
【答案】D
【考点】盗窃罪;侵占罪
【解析】根据《刑法》第270条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即合法持有转为非法占有。甲将汽车停放在楼下,只是忘记拔车钥匙,汽车并非遗忘物,也不属于埋藏物,更不是乙代替甲保管之物,因此乙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相反,乙企图趁机将甲的车偷偷开走,属于盗窃行为,不过由于甲及时发现而未得逞,构成盗窃罪的未遂。因此选项D是正确答案。
第4题某市西城区建委根据市政府总体规划,对某大街实施改造,刘某房屋位于改造区。某日,西城区建委改造建设指挥部下达住房安置通知,刘某未搬迁。数日后,区建委工作人员带领20余人强行拆除了刘某房屋,刘某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则下列哪个机关可以作复议机关?( )
A.省政府
B.市政府
C.西城区政府
D.西城区建委
【答案】C
【解析】西城区建委属于区政府的工作部门,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本题中强行拆除房屋的执行行为是由区建委实施的,对其不服,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即区政府提请行政复议,即C项为正确答案,当然也可以向区建委的上级主管部门提请,与本题设问部分并不矛盾。
第5题甲村与乙村相邻,甲村认为乙村侵犯了本村已取得的林地所有权,遂向省林业局申请裁决。省林业局裁决该林地所有权归乙村所有,甲村不服。按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关于甲村寻求救济的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
A.只能申请行政复议
B.既可申请行政复议,也可提起行政诉讼
C.必须先经过行政复议,才能够提起行政诉讼
D.只能提起行政诉讼
【答案】B
【考点】行政复议范围;行政复议前置
【解析】本题中争议土地的权属状态尚不确定,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30条所说的“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的状态,不适用该条的规定,不以复议前置为前提,所以C错误。省林业局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2款规定的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机关,所以对于省林业局的裁决行为,既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所以AD错误,答案选B。
第6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李与贾是高中同学,高中毕业之后有十多年没有见面。某日在北京偶遇,两人均特别激动,李某一拳打向贾某以示哥们情谊,不料贾某随即倒地昏迷不醒,在被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经法医鉴定,贾某患有严重的脾肿大。李某从来没有听说过贾某患有这种疾病,李某的行为与贾某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B.高某花5000元新买的手机被一个小男孩宋某偷了,高某当场发现并追赶,在抓住宋某以后,宋某丝毫没有悔改之意,并趁高某不注意欲挣脱逃走,高某一气之下把宋某推到河中。宋某不会游泳,向高某呼救。高某是省二级游泳运动员,心想本来就是宋某偷东西在先,自己是受害者,于是没有对宋某进行施救,宋某最终溺水身亡。高某的行为与宋某的死亡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C.王某与辛某积怨已久,王某经暗地调查得知辛某患有严重的心脏病。某日王某当众侮骂辛某,辛某受到刺激,心脏病发当场死亡。由于辛某是特殊体质,故王某的行为与辛某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D.刘某扒窃了田某的钱包后夺路狂奔,田某在其后紧追不舍,刘某慌不择路,撞在了停在路边的挖掘机上,身受重伤。田某的行为与刘某的重伤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答案】B
【解析】因果关系是客观的,李某的行为与贾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王某的行为与辛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A、C项错误。高某将宋某推入河中,对宋某负有救助义务。高某拒不救助致宋某死亡,其行为与宋某的死亡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B项正确。刘某的重伤是由其自己的行为造成的,D项错误。
第7题甲男、乙女系兄妹,为给父亲治病筹钱,经合谋后,由乙女将丙(8周岁)骗往游乐场玩耍,由甲男给丙的父母打电话,声称已经“绑架”了丙,要求丙的父母提供8000元现金放到指定地点。丙的父母了解到甲男和乙女的情况,心生怜悯,于是将8000元放到指定地点。甲男、乙女的行为构成:( )
A.敲诈勒索罪既遂
B.敲诈勒索罪未遂
C.绑架罪既遂
D.绑架罪未遂
【答案】B
【解析】敲诈勒索罪的既遂是被害人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物。本题中行为人取得的财物不是被害人基于恐惧心理而是基于怜悯心理而交付的。
第8题某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盗窃案时,发现被告人还有诈骗的犯罪事实没有起诉。对此,该人民法院应当采取下列哪种处理方式?( )
A.直接就盗窃案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B.将盗窃案和诈骗案一并审理,并作出判决
C.建议检察院补充起诉
D.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
【答案】C
【考点】庭审中发现有新的犯罪事实没被起诉时的处理
【详解】《高法刑诉解释》第178条规定,本题选C。
第9题胡某丢失心爱的自行车后立即报案,但公安机关始终没有查获偷车之人。胡某内心十分恼火,遂备木棍一根,终日在赃车市场搜寻。某日,终于发现有两人鬼鬼祟祟地正在卖自己丢失的那辆自行车,眼看就要成交。胡某立即上前对卖车之人大喝一句:“这车是你的吗?!”对方一看架势不好,撒腿就跑。胡某抢上前去对准其中一人的头部狠狠打去,致其颅脑损伤而死。事后查明,确实是死者与其同伙合伙作案将胡某的自行车盗走。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胡某的行为是自救行为,对对方的死亡结果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B.胡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对对方的死亡结果不承担刑事责任
C.胡某的行为是紧急避险,对对方的死亡结果不承担刑事责任
D.胡某的行为是自救行为,对对方的死亡结果不承担刑事责任
【答案】A
【解析】自救行为是指法益受到侵害的人,在通过法律程序,依靠国家机关不可能或者明显难以恢复其法益的情况下,依靠自己的力量救济法益的行为。自救行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法益已经受到了违法侵害。若侵害行为还没有结束,则不可能成立自救行为,有可能成立正当防卫。(2)通过法律程序、依靠国家机关不可能或者明显难以恢复受侵害的法益。(3)救济行为的手段具有适当性,所造成的侵害与救济的法益具有相当性。根据题干所述情形来看,胡某救济行为不具有适当性,故应当对对方的死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选项A是正确的。
第10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无期徒刑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0年
B.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最高不能超过20年
C.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20年有期徒刑
D.对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答案】D
【解析】根据《刑法》第78条的规定,无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3年。因此。A选项说法不正确。根据《刑法》第69条的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因此8选项说法不正确。根据《刑法》第50条的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因此C选项说法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刑法》第38条的规定,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因此D选项说法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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