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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习题答案:刑法各论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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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习题答案:刑法各论概述

  【内容提要】

  本章主要介绍刑法分则的体系和刑法分则条文的结构,以及刑法分则所涉及的一些基本名词术语。通过本章学习,重点要掌握刑法分则与总则的关系,明确我国刑法分则对犯罪的分类、排列及其根据,弄清各种罪状、法定刑的含义以及我国刑法所采用的罪状和法定刑。

  刑法分则和总则是我国刑法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刑法总则规定的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分则规定的是各种具体犯罪的罪状及其法定刑。二者是一般与特殊、共性与个性、抽象与具体的关系。其中总则指导分则,分则是总则确立的一般原理、原则的具体运用和体现。

  我国刑法分则主要以犯罪的同类客体为依据,将所有犯罪分为十大类,即: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各类犯罪的排列顺序基本上是根据各类犯罪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按从重到轻的顺序排列的。每一类犯罪中各种具体犯罪也大体是按照其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由重及轻排列的。

  刑法分则的绝大多数条文都由罪状和法定刑两部分组成。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中对某种具体犯罪构成特征的描述。刑法理论通常将罪状分为简单罪状、叙明罪状、引证罪状和空白罪状。我国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罪状多为叙明罪状。法定刑,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对某种具体犯罪可以适用的刑种及其幅度。刑法理论将法定刑分为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和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法定刑绝大多数都属于相对确定的法定刑,只有极个别条文中规定有绝对确定的法定刑。

  一、 单项选择题

  1.我国刑法对犯罪进行分类的主要依据是( )。

  A.犯罪的直接客体

  B.犯罪对象

  C.犯罪的同类客体

  D.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

  2.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大多数罪状是(   )。

  A.简单罪状

  B.空白罪状

  C.叙明罪状

  D.引证罪状

  3.下列属于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的是( )。

  A.处死刑

  B.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C.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D.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4.我国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绝大多数法定刑属于( )。

  A.绝对确定的法定刑

  B.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

  C.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D.宣告刑

  5.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规定的罪状属于( )。

  A.引证罪状

  B.空白罪状

  C.简单罪状

  D.叙明罪状

  6.刑法第151条第4款规定:“犯第1款、第2款罪,情节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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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习题答案:刑罚执行与消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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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习题答案:刑罚执行与消灭制度

  【内容提要】

  刑罚执行,简称行刑,是指国家有关司法机关将法院生效的刑事判决所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一种刑事司法活动。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执行制度包括减刑和假释两种。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于其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因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减刑的限度: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假释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提前释放的制度。假释的适用条件:对象――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时间――有期徒刑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无期徒刑实际执行10年以上;关键――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限制――对累犯和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假释的考验期:原判为有期徒刑,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为10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假释的撤销条件: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的;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漏罪的;在假释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假释的效力:只及于主刑。

  刑罚消灭,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定原因,致使国家对特定犯罪人的刑罚权归于消灭。刑罚权的消灭的法定原因包括:刑罚执行完毕;缓刑考验期满;假释考验期满;犯罪人死亡;超过时效期限;赦免。时效是指经过一定的期限,对刑事犯罪不得追诉或者对所判处的刑罚不得执行的一项法律制度。时效包括追诉时效和行刑时效。追诉时效是指依法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行刑时效是指法律规定对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执行刑罚的有效期限。我国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5年(法定最高刑<5年)、10年(法定最高刑<10年)、15年(法定最高刑≥10年)、20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追诉时效的计算: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要连续状态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时效中断的条件: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诉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时效延长的条件:立案或者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赦免是指国家对于犯罪分子宣告免予追诉或者免除执行刑罚的全部或者一部分的法律制度。赦免分大赦和特赦。大赦是国家对不特定的多数犯罪分子的赦免。它的效力及于罪与刑。特赦是国家对特定的犯罪分子的赦免,即对受罪刑宣告的特定犯罪分子免除其刑罚的全部或者部分的执行。

  一、单项选择题

  1.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 )。

  A.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B.如果案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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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司法考试卷二习题及答案解析

  1 关于公务员交流,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 国有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调研员层次的非领导职务

  B. 公务员应当服从机关的交流决定;本人也可以主动申请交流

  C. 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之间转任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并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进行

  D. 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但不可以与国有企业的人员交流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 D。A项正确。《公务员法》第64条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调任人选应当具备本法第ll条规定的条件和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并不得有本法第24条规定的情形。调任机关应当根据上述规定,对调任人选进行严格考察,并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必要时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B项正确。《公务员法》第67条规定,公务员应当服从机关的交流决定。公务员本人申请交流的,按照管理权限审批。C项正确。《公务员法》第65条第l款规定,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之间转任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D项错误。《公务员法》第63条第l款规定,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故D当选。

  2 关于假释,下列正确的选项是:

  A. 一般情况下,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分子,都适用假释

  B. 对于累犯以及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C. 刑罚执行一定时间后,才能适用假释,但是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D.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l0年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根据修正后的《刑法》第81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可知ABC选项均错误。根据《刑法》第83条的规定,“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D 项正确。

  3 某县法院对于该县检察院移送的张某绑架案进行庭前审查,关于法院审查后的处理方式正确的是:

  A. 发现张某绑架过程中有杀害被害人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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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试卷二习题及答案解析

  1.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构成犯罪。司法解释将其中的“情报”解释为“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这一解释属于下列何种解释?

  A.补正解释

  B.当然解释

  C.反对解释

  D.缩小解释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刑法解释。刑法解释方法分为两大类,即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论理解释主要有以下几种:扩大解释、缩小解释、当然解释、反对解释和补正解释。所谓的补正解释是指在刑法文字发生错误时,统观刑法全文加以补正,以阐明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例如,认为《刑法》第63条中的“以下”不包括本数,则是补正解释。当然解释,即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形式逻辑、规范目的及事物属性的当然道理,将该事项解释为包括在该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内。例如《刑法》第201条规定,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构成偷税罪,认为因偷税被给予三次、四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构成偷税罪,则是当然解释。反对解释是指根据刑法条文的正面表述,推导其反面含义的解释方法。《刑法》第50条规定,判处死缓在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的,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据此,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满1年的不得减为无期徒刑,此即反对解释。缩小解释,即刑法条文的字面通常含义比刑法的真实含义广,于是限制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的真实含义。《刑法》第111条规定的“情报”限定为“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就是缩小解释,答案D是正确的。

  2.甲因为盗窃乙的自行车(价值460元)被抓获,公安机关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在被行政拘留期间,甲主动交代了盗窃丙的摩托车(价值2万元)的犯罪事实,该事实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对甲主动交代盗窃摩托车一事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A.自首

  B.坦白

  C.立功

  D.重大立功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自首的定义。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两类。一般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此外,有的行为人在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期间,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虽然其在供述时不属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但是根据罪行法定原则的精神,也可以视为特别自首。也有观点认为,对此可直接认定为一般自首。但是不管学界对此如何争议,其属于自首是没有争议的。本题正确答案是A.

  3.①特殊身份是指行为人在身份上的特殊资格,以及其他与一定的犯罪行为有关的、行为人在社会关系上的特殊地位或者状态。②由于特殊身份必须与一定的犯罪行为有关,所以,性别、国籍等不可能成为特殊身份,首要分子则属于特殊身份。③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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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卷二习题及答案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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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司法考试卷二习题及答案详解

  第1题 甲(男,22周岁)为达到与乙(女,19周岁)结婚的目的,故意隐瞒乙的真实年龄办理了结婚登记。两年后,因双方经常吵架,乙以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宣告婚姻无 效。人民法院应如伺处理?()

  A.以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宣告婚姻无效

  B.对乙的请求不予支持

  C.宣告婚姻无效,确认为非法同居关系,并予以解除

  D.认定为可撤销婚姻,乙可行使撤销权

  【正确答案】:B 见《婚姻法解释(一)》第8条,如果是无效的婚姻,无效的理由一经消失,一方如果请求无效,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第2题 宏大商业公司有一座六层的办公楼。7月,宏大商业公司向A银行贷款,将该办公楼抵押给A银行。12月,宏大商业公司因一购销合同与志新贸易有限公司发生纠纷,志新贸易有限公司向法院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受诉法院裁定将宏大商业公司办公楼查封。在下列选项中哪个是正确的?()。

  A.法院所作的裁定是错误的,因该办公楼已事先抵押给了A银行

  B.法院可以作出裁定,但应事先征得A银行同意

  C.法院可以作出裁定,A银行对该办公楼仍有优先受偿权

  D.法院怍出裁定是正确的,但A银行因此对该办公楼丧失优先受偿权

  【正确答案】:C 《民诉意见》第10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第3题 关于民事案件的执行,下列哪项说法是正确的?()

  A.生效的民事判决一律由第一审法院负责执行

  B.执行员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通知,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才能强制执行

  C.民事调解书不可强制执行

  D.执行程序可因案外人的异议而中止

  【正确答案】:D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1条第1款规定,生效的民事判决除可以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外,还可以由与第一审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A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6条规定,可知,如果被执行人有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执行人员是可以立即采取执行措施的,所以B项错误。调解书也是执行依据之一,C项表述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案外人的异议可以导致执行程序的中止,所以D项正确。

  第4题 甲起诉乙要求支付货款,并赔偿违约造成的可预见的损失,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哪项?()

  A.一审判决乙应支付货款,乙上诉后,法院发现一审漏判违约损失的,可以直接发回重审

  B.在第二审申发现乙是挂靠在丙公司之下的,法院可以依职权追加丙,调解不成的,依法判决

  C.在二审中乙提出甲的货物有问题,要求针对质量问题赔偿其受到的损失,法院调解不成的,需要发回重审

  D.在二审中甲又提出要求乙支付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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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卷二习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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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频道为您整理提供“2016年司法考试卷二习题及答案”。了解司法考试的人都知道每年的司法考试卷二的考题全部都是选择题,选择题也并不代表这会是容易的一件事。司法考试的内容涉及的范围可以用错综复杂形容,在复习的过程中最好的方法是一边复习,一边做习题消化。

  关于犯罪形态,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甲在ATM取款机上发现一张卡,便插入取款机,试着输入密码“123456”,密码正确,便查询卡里有多少钱,意图提取他人卡中的钱,不料此时卡的主人返回,将甲抓获,甲构成犯罪未遂

  B.罪犯A为了杀害仇人B,趁B毫无防备之际将B推下山崖。3小时后,A下山时回家,发现滚下山崖的B流血不止,情状惨烈,就出于同情将其送回家。医生经过治疗,B在三个月后康复出院。A成立犯罪中止

  C.甲翻越院墙进入乙家盗窃,发现乙有一个密码的大皮箱,但无法打开,于是,甲将皮箱搬离乙的卧室,藏在乙家院内的角落处,用树枝将其掩盖起来,想等明天晚上带上利刃再来割开皮箱,次日上午,乙回家后发现皮箱被盗,四处寻找,在院墙角落发现皮箱。甲的行为构成犯罪未遂

  D.甲为了买房子意图盗窃数额巨大的现金。甲进入乙的别墅,只翻到了5元钱,他把钱还给被害人乙并说:“还给你吧,你比我更需要这5元钱”。甲构成犯罪未遂

  【考点】犯罪形态的认定

  【解析】A项错误,甲查询余额时属于为取款制造条件的行为。只有当甲按下取款的按钮时,才是犯罪着手,因此,本案甲构成犯罪预备,而非犯罪未遂。

  B项错误。A在杀人故意支配下将B推下山崖的时候,作为结局存在的故意杀人未遂形态已经形成,A将B送往医院的行为只能认定为犯罪未遂结局出现之后,行为人的悔罪表现,不能认定为犯罪中止。

  C项错误。按照结果说,甲将财物放置在特殊地点加以隐藏,已经导致了控制他人财物的结果出现,成立犯罪既遂。

  D项正确。这是目的物未遂典型适例,因为甲没有获得其所希望的、其盗窃性质所决定的数额较大的财物。

  参考答案:D

  以下案件,行为人不构成犯罪未遂的有()

  A.甲乘乙出差之机,溜进乙的住宅,在乙的药酒中投放了毒药。但是,在乙出差回家之前,投有毒药的药酒被乙家中的猫打翻,全部洒落

  B.乙是精神病患者。某日,甲对乙说:“你去把丙的钱包拿来。”乙听完后直接回家睡觉去了,并没有找丙

  C.甲意图趁同村的乙的丈夫外出打工之际与乙发生性关系,遂写信给乙进行恐吓。乙收到信后报警,甲被抓获

  D.甲意图杀害乙,经过跟踪,掌握了乙每天上下班的路线。某日,甲准备了凶器,来到乙必经的路口等候。在乙经过的时间快要到时,甲因口渴到旁边的小卖部买饮料。待甲返回时,乙因提前下班已经过了路口。甲等了一阵儿不见乙经过,就准备回家,在回家路上因凶器暴露被抓获

  【考点】着手的认定

  【解析】着手必须是使法益达到紧迫危险的行为。A项,只有在乙将要喝有毒药酒时,才产生杀人的紧迫危险,在这之前,甲仅构成犯罪预备。②B项,对于间接正犯,着手的认定应该采取“被利用行为说”,即只有乙现实地开始盗窃时,才能认定甲的着手。③C项,投放恐吓信尽管存在胁迫行为,但还不是强奸罪实行行为的着手,只有接触或者接近被害人并开始实施了暴力或胁迫行为时,才能认定为强奸罪的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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