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对福建和辽宁两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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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对福建和辽宁两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近日,证监会依法对福建和辽宁两家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信息披露违法案中,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福建金森)于2015年1月13日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和2015年1月30日向证监会报送的《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中存在虚假记载。其记载的被重组方连城兰花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连城兰花)2012年度、2013年度、2014年1月至9月的营业收入分别虚增了28,255,650元、27,463,495元、22,147,080元,虚增比例分别为15.93%、14.76%、13.96%。福建金森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第4条、《证券法》第20条第1款、第63条规定,连城兰花在上述重组过程中提供虚假财务信息的行为违反了《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3条规定,我会决定对福建金森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王国熙(福建金森董事长)、应飚(福建金森董事会秘书)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对连城兰花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饶春荣(连城兰花董事长)、巫永俊(连城兰花财务总监)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内幕交易案中,高扬瑜是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辽宁成大)拟并购中民投新能源项目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高扬瑜利用其实际控制的“林芝华商通”账户买入“辽宁成大”250万股,成交金额46,578,502元,获利102,949.74元。高扬瑜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第7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我会决定没收高扬瑜违法所得10余万元,并处以30余万元罚款。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律法规,破坏了市场秩序,必须坚决予以打击。我会将秉持“依法、从严、全面”监管原则,对信息披露、内幕交易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持续保持高压态势,维护资本市场长期健康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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