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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证监会行政处罚情况综述

证监会行政处罚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证券行业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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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证监会行政处罚情况综述

  2016年,证监会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资本市场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围绕“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加快形成融资功能完备、基础制度扎实、市场监管有效、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的股票市场”的总体要求推进各项改革发展举措,强化监管执法,促进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证监会主席刘士余在全系统年中监管工作座谈会上强调,要立足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宗旨,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方向不动摇,牢固树立依法、从严、全面监管的理念,要求监管执法必须不折不扣地落实好法律赋予的职责,杜绝有法不依执法不力,对市场乱象要始终有刮骨疗毒、猛药去疴的决心和魄力,对相关主体违规必查,各个环节有责必追,监管手段用好用足,监管领域全面覆盖,真正保护好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好资本市场公开、公平、公正。

  在新的监管理念、监管要求引领下,面对前所未有的复杂执法环境的挑战,证监会全系统上下联动同心协力,持续对各类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全年行政处罚工作成效显著,共对183起案件作出处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218份,较去年增长21%,罚没款共计42.83亿元,较去年增长288%,对38人实施市场禁入,较去年增长81%。行政处罚决定数量、罚没款金额均创历史新高,市场禁入人数也达到历史峰值。除信息披露违法、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传统案件外,还显著加强了对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等违法行为的处罚追责力度,全面深入推进私募基金行业和股转系统领域的执法,将依法、从严、全面监管的要求落到了实处,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了强有力震慑,为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保驾护航。

  欺诈发行及信息披露违法案件中,欣泰电气因欺诈发行及信息披露违法被处以832万元罚款;振隆特产因首发上市申报材料虚假记载被处以顶格罚款;大智慧公司案、安硕信息案等多起案件相关主体均被顶格处罚。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是资本市场健康运行的重要基础,也是实现有效监管的重要支撑,将始终是证监会监管执法的重点。

  内幕交易违法案件中,苏嘉鸿内幕交易“威华股份”案罚没金额超1亿元;颜玲明内幕交易“利欧股份”案、马祥峰内幕交易“宝莫股份”案、周继和内幕交易“江泉实业”案等多起案件罚没金额均超过千万元。内幕交易损害了证券市场公平交易秩序,挫伤了处于信息劣势中小投资者的信心,降低了市场效率,必须从严打击,重点施治。

  市场操纵违法案件中,中鑫富盈、吴峻乐操纵“特力A”等股票案罚没金额超过10亿元;黄信铭操纵“首旅酒店”等股票案罚没金额超过5亿元;任良成操纵“龙洲股份”等股票案、瞿明淑操纵“恒源煤电”等股票案、唐隆操纵“渤海活塞”股票案罚没金额超过1亿元;创势翔操纵“汉缆股份”等股票案、肖海东操纵“通光线缆”等股票案、穗富投资操纵“万福生科”等股票案、陈贇操纵“美欣达”等股票案罚没金额均在千万元以上。随着执法力度的不断加大,违法主体操纵手法不断翻新,如通过控制资管产品账户、借助大宗交易渠道、利用融资融券机制、控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节奏等手段实施操纵,意图逃避打击,但“魔高一尺,道高一丈”,法网密织之下,任何操纵行为终难逃脱法律的严厉制裁。

  中介机构违法案件中,兴业证券、信达证券、中德证券、中投证券、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立信会计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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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行政处罚5宗案件(1.11)

证监会 行政处罚 证券法律法规

  证监会近期对5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具体包括哪些案件呢?跟着出国留学网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频道一起了解一下吧,更多证券行业相关信息与资讯请关注本频道。

证监会对5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近期,证监会对5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其中,1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案、2宗操纵股票价格案、1宗内幕交易案和1宗信息披露违法及在限制期限内买卖股票案。

  1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案中,刘钦涛于2015年6月2日,在东方财富网股吧的“中国南车吧”发布标题为《东莞证券针对5000万以上VIP的风险预警》帖子,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我会决定责令刘钦涛改正,并对其处以15万元罚款。

  2宗操纵股票价格案中,薛黎明在2015年3月12日至23日期间,控制使用“薛黎明”等8个账户,通过连续申报、以高于做市商报价价格大笔申报的方式,将新三板挂牌公司“中海阳”在相关交易日的收盘价均维持在8元以上,非法获利54.58万元。胡捷控制使用26个账户,从2012年4月13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通过利用资金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间交易等方式影响“银基发展”价格,非法获利3,504.78万元。我会决定没收薛黎明违法所得54.58万元,并处以54.58万元罚款;责令胡捷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3,504.78万元,并处以3,504.78万元罚款。

  1宗内幕交易案中,虞凌云的大学同学俞某为辽宁省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机集团)转让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金投资)控制权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辽机集团谈判转让合金投资控制权期间,虞凌云与俞某频繁通话。虞凌云在通话后交易“合金投资”,交易行为异常。在与俞某通话后、内幕信息公开前,虞凌云买入“合金投资”2,013,169股,亏损1,910,401.16元,构成内幕交易。我会决定对虞凌云处以60万元罚款。

  1宗信息披露违法及在限制期限内买卖股票案中,辽机集团作为合金投资的控股股东,通过其控制的大连一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一祥)、大连天鸿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天鸿)、“武丽红”账户持有合金投资股份,且合金投资2013年年报、2014年半年报显示,大连一祥、大连天鸿分别为上市公司第三大、第四大股东;2014年年报显示,武丽红为上市公司第三大股东。辽机集团并未向上市公司报告以上关联关系。2013年10月11日至18日,辽机集团通过“大连一祥”、“大连天鸿”及“辽机集团”账户分别买入“合金投资”共计3,000万股。但辽机集团未告知合金投资其利用“大连一祥”、“大连天鸿”账户买入“合金投资”。2013年10月11日至18日,辽机集团合计持有“合金投资”的比例达5.89%。辽机集团增持“合金投资”累计达到5%后,未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也未通知上市公司,并于2013年10月16日继续通过大宗交易增持 “合金投资”。辽机集团增持“合金投资”5%以后,违法增持的股份数为3,399,830股。我会决定责令辽机集团改正,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对超比例增持情况进行报告和公告;对辽机集团未披露前十名股东之间关联关系、超比例增持未报告及限制期内增持行为予以警告,同时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吴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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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行政处罚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案

证监会 证监会行政处罚 证券市场

  日前,证监会对1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案做出行政处罚,对当事人刘钦涛责令改正并处以15万元罚款,具体内容有哪些呢?跟着出国留学网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频道一起了解一下吧,更多证券行业相关信息与资讯请关注本频道。

证监会:行政处罚“胶合板1502”期货合约操纵案

  日前,证监会对1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案作出行政处罚,对当事人刘钦涛责令改正并处以15万元罚款。《证券法》第七十八条明确规定,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是证券市场赖以生存的基础,在证券市场中公开发布信息的各类主体,都有义务保证其所发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有关当事人以任何形式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证监会都必须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本案中,当事人刘钦涛于2015年6月2日晚间在东方财富网股吧的“中国南车吧”发布标题为《东莞证券针对5000万以上VIP的风险预警》的帖子,称东莞证券通知其客户周四之前把所有仓位调整到半仓以下,能空仓就空仓,预计周四、周五出重大利空,该消息引发大量网友关注。经东莞证券自行排查,并经证监会稽查核实,没有发现东莞证券向客户发送上述通知,所谓“东莞证券针对5000万以上VIP的风险预警”是刘钦涛编造的虚假信息。其在股市波动敏感时期,在“中国南车吧”这一关注数量大、涉众性强的网络环境中造谣传谣,误导广大投资者,与其他市场信息形成叠加效应,扰乱证券市场。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所作行政处罚,针对的是刘钦涛编造传播“东莞证券针对5000万以上VIP的风险预警”虚假信息的行为,而非针对其中“能空仓就空仓”的唱空信息。

  与传统媒介相比,互联网络具有数字化共享、资源免费、传播快捷广泛的特点,即便是没有社会影响力的普通个体,也可在短时间内以极小成本制造舆论热点,引发社会公众关注。证券市场中的舆情变化与广大投资者的财产利益密切相关,更易形成信息热点,特别是A股市场中散户占比较高,中小投资者在市场信息的占有和辨识方面处于弱势地位,网络谣言的危害性更大。证券市场中的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行为主要有三大危害:一是破坏市场的诚信环境,不仅侵害虚假信息所指对象的合法权益,干扰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而且误导投资者的决策造成其财产损失。二是虚假信息经过发酵和传播,会破坏资本市场的正常运行机制。三是在特殊市场环境下,如市场波动敏感期间,一则虚假信息可能在舆论环境中形成“蝴蝶效应”,渲染恐慌情绪,引发市场过度反应甚至诱发市场风险,其危害性不容小觑,必须严厉打击。

  证监会提示广大投资者,要增强对网络信息的辨识能力,坚决抵制造谣传谣等不法行为,共同维护诚实守信的舆论环境。同时,任何人在网络上发布涉及证券市场信息都应遵守法律规定,不能随意造谣、误导,制造恐慌,破坏市场信息的正常传播,影响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证监会将依法加大对各类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行为的打击力度,净化市场舆情环境,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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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基础知识与应用: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

会计基础知识重点 会计基础教材

  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相比较,两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的共同之处:一是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都属于具体行政行为,都基于行为主体的单方面的意思表示而作出,一经生效即对相对人发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并影响相对人的法律地位。二是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均为惩戒措施,其结果均对相对人产生不利影响。三是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均是当事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法律后果,都是相对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又具有不同之处,主要为:

  一是制裁的原因不同。行政处分制裁的行为是国家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有关的违法、渎职或失职行为;而行政处罚制裁的行为是处于行政管理相对人地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从管理的违法行为。

  二是制裁的对象不同。行政处分的对象限于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或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即监察机关处分监察对象时,国家行政机关才有可能成为处分对象。而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行政管理相对人,既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的人实施了普通公民得以实施的违法行为,或者没有履行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应履行的强制性义务,可能受到行政处罚。但没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即使有违法行为,也不能成为行政处分的对象。

  三是制裁权的来源和根据不同。行政处分的制裁权是各级行政机关的固有权力,无需单个法律的特别授权。而行政处罚权来源于外部行政管理权,根据行政法治原则,行政管理权并不当然包括行政处罚权。所以取得行政处罚权必须有法律、法规的特别授权。

  四是制裁的范围和形式不同。行政处分的范围一般只限于与国家工作人员法律地位有关的荣誉、资格与职务等;而行政处罚不仅涉及荣誉、资格、财产,还涉及人身。行政处分的形式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五是行为的属性及效力不同。在我国,行政处分属于内部行政行为,而行政处罚则属于外部行政行为。行政决定不受司法审查,而且有些行政处分在法定情况下可以由原处分机关撤销或减轻。行政处罚则受司法审查,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可以根据受处罚人的申请停止处罚决定的执行。行政处分一般由作出行政处分的机关自己执行,而行政处罚的执行机关不一定都有强制执行权,在没有强制执行权的情况下,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会计基础延伸阅读

  会计学按其研究内容,主要有基础会计、财务会计、财务管理、成本会计、管理会计和审计学等重要分支。

  基础会计阐明会计的基础知识、基本方法和技术。

  财务会计阐明会计处理各项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基本理论和方法;财务管理研究资金的筹措、管理、有效利用的理论和方法。

  成本会计阐明成本的预测、计划、计算、分析、控制和决策的基本理论和方法。

  管理会计[1]阐明如何结合企业经营管理,综合地利用企业会计信息的基本理论和方法。

  审计学阐明对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及效益性进行检查监督的基本理论和方法

  根据使用资料的对象不同,分为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

  根据会计主体的性质不同,分为营利组织会计与非营利组织会计;

  根据会计对象的范围不同,分为宏观会计与微观会计。

证监会对七宗案件作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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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国留学网证券从业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证监会对七宗案件作行政处罚”,希望考生能好好备考2017年证券从业考试。想了解更多关于证券从业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证监会对七宗案件作行政处罚

  近日,证监会依法对7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其中包括:1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1宗操纵市场案,2宗内幕交易案,1宗短线交易案,1宗中介机构违法违规案,1宗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案。

  1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中,江苏文峰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文峰集团)于2014年12月22日签署协议,转让其持有的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文峰股份)11,000万股股权(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4.88%)给陆永敏,双方协商确定的转让价款总额为人民币86,350万元。经查,该股权转让实际是以自然人陆永敏的名义代文峰集团持有。文峰集团、陆永敏是股份代持事项的直接参与者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均未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文峰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63、67、68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3条规定,我会决定对文峰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文峰集团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陆永敏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徐长江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对12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至10万元不等的罚款。

  1宗操纵市场案中,盛巍于2015年9月9日至14日期间使用其本人账户,利用资金优势,以涨停价大量申报买入“英威腾”股票,拉抬、维持该股股价,随后反向卖出,获利约51万元。盛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7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3条规定,我会决定没收盛巍违法所得约51万元,并处以约153万元罚款。

  2宗内幕交易案中,一是文峰股份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徐某江是文峰股份拟向全体股东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戴国均与徐某江频繁联络接触,戴国均控制使用本人账户买入“文峰股份”50,500股,获利约17.2万元。戴国均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7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我会决定没收戴国均违法所得约17.2万元,并处以约51.7万元罚款。二是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恒泰艾普)董事长孙某文、董事会秘书杨某全是恒泰艾普拟购买新疆新生代石油技术有限公司及其他公司股权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傅哲宽与孙某文、杨某全多次联络接触,并与其配偶林芳荔控制使用“林芳荔”账户买入“恒泰艾普”392,083股,没有违法所得。傅哲宽、林芳荔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7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傅哲宽、林芳荔处以30万元罚款。

  1宗短线交易案中,时任上海世茂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世茂股份)副总裁孟洁于2015年6月16日以股权激励股票期权行权方式买入“世茂股份”股票450,000股,2015年6月29日孟洁的个人证券账户累计卖出所持“世茂股份”股票110,000股,盈利约28.8万元。孟洁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47条规定。经查,上述卖出“世茂股份”股票的决策由孟洁的朋友康某作出,交易由康某具体操作。案发后孟洁已主动将相关收益上缴给世茂股份。同时,孟洁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依据《证券法》第195条、《行政处罚法...

证监会对6宗案件作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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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对6宗案件作行政处罚

  近日,证监会依法对6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其中包括:3宗操纵市场案,2宗内幕交易案,1宗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案。

  3宗操纵市场案中,一是刘增铖控制使用财通基金公司-工行-银闰铖功1号资产管理计划等7个资产管理计划账户以及“于某梅”等6个个人账户,在2014年10月23日通过自买自卖、连续交易,操纵“聚氯乙烯1501”合约价格,亏损约3757万元。刘增铖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构成《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71条第1款第(1)项、第(3)项所述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71条第1款规定,我会决定对刘增铖处以50万元罚款。二是广州市创势翔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创势翔)在2015年7月17日至8月26日期间,利用其实际控制的“粤财信托—创势翔盛世”等37个账户通过连续交易、开盘虚假申报、尾市拉抬等方式,影响“辉丰股份”“汉缆股份”等6只股票的股价和交易量。创势翔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7条第1款第(1)项、第(4)项规定,构成操纵证券市场。依据《证券法》第203条规定,我会决定没收创势翔违法所得约2,073.8万元,并处以约6,221.5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创势翔董事长兼投资总监黄平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创势翔交易主管张毅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三是任良成在2014年7月4日至8月14日期间,控制、使用其本人及其设立的上海任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员工和融资方提供的53个证券账户,采取连续交易、反向交易等方式交易“龙洲股份”;在2014年4月21日至12月8日期间,通过大宗交易买入“隆基机械”、“三维通信”等16只股票,在大宗交易日前后盘中通过高价申报、撤销申报等手段,使股票价格产生较大的涨幅,并于大宗交易日后的次日或几日内在二级市场卖出。任良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7条第1款第(1)项、第(4)项规定,构成操纵证券市场。依据《证券法》第203条规定,我会决定没收任良成违法所得约9,999.4万元,并处以约19,998.9万元罚款。

  2宗内幕交易案中,一是作为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华能源)拟发行股份募集资金这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时任东华能源董事会秘书陈建政,在内幕信息敏感期间内,与王芳多次见面接触,两人使用“王芳”账户共同交易“东华能源”,共计盈利约57万元。陈建政、王芳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第76条第1款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没收陈建政、王芳违法所得约57万元;对陈建政处以约38万元罚款、对王芳处以约19万元罚款。二是作为东华能源拟发行股份募集资金这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时任东华能源董事兼副总经理蔡伟,在内幕信息敏感期间内,与蔡建伟(与蔡伟为兄弟关系)多次联系,内容涉及东华能源增发融资事项,蔡建伟使用其名下账户交易“东华能源”,共计盈利约4.8万元。上述蔡伟向蔡建伟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6条第1款规定;蔡建伟从蔡伟处获知内幕信息并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交易“东华能源”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73条、第76条第1款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蔡伟处以3万元罚款;没收蔡建伟违法...

2017司法考试二卷重点: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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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的适用,是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对违法案件具体运用《行政处罚法》规范实施处罚的活动。适用行政处罚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否则即为违法或无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适用的条件:一是必须已经实施了违法行为,且该违法行为违反了行政法规范;二是行政相对人具有责任能力;三是行政相对人的行为依法应当受到处罚;四是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

  行政处罚的适用方式:

  1.不予处罚。不予处罚,是指行为人虽然实施了违法行为,但由于具有特定的情形,而不给予处罚。根据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 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 发现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2.从轻或减轻处罚。从轻处罚,是指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和法定幅度内,适用较轻的种类 或者依照处罚的下限或者略高于处罚的下限给予处罚,但不能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最低限度。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幅度的最低限以下给予处罚。根据规定,依 法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况有:一是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是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是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 的;四是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是其他依法应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

  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又称追罚时效,是指对违法行为人追究责任,给予行政处罚的有效期限。超出这个期限,就不再实施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 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为2年,在违法行为发生后2年内未被行政机关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法律教|育网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税收征管法》规定,违反 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没有被公安 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连续状态,是指行为人连续实施数个同一种类的违法行为;继续状态,是指一个违法行为在时间上的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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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对四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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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对四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近日,证监会依法对4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其中包括:2宗内幕交易案,1宗短线交易案,1宗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案。

  2宗内幕交易案中,一是崔某某、钱某某为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亨通光电)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黑龙江电信国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电信国脉)41%股权及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姚启强是该内幕信息的法定知情人,且在内幕信息敏感期间内与崔某某、钱某某密切联系,姚启强控制其配偶“张某”证券账户买入“亨通光电”32,000股,获利约2.9万元。姚启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第7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没收姚启强违法所得约2.9万元,并处以约5.8万元罚款。二是王某、张某某、宋某某为亨通光电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电信国脉41%股权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间内,时任电信国脉副总经理刘庆涛与王某、张某某、宋某某多次联系,刘庆涛使用本人证券账户买入“亨通光电”24,000股,获利约5.4万元。刘庆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第7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没收刘庆涛违法所得约5.4万元,并处以约10.9万元罚款。

  1宗短线交易案中,袁福祥在2014年4月7日至2016年6月1日期间担任马鞍山鼎泰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鼎泰新材)副总经理。袁福祥及其配偶于2015年12月30日13时5分9秒使用“袁福祥”账户卖出“鼎泰新材”6,900股,随后于当日13时9分36秒买入“鼎泰新材”3,400股。作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袁福祥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47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5条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对袁福祥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1宗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案中,时任华西证券大连五五路营业部总经理王学锋,在从业期间使用“许某”账户买卖股票,没有违法所得。王学锋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43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9条规定,大连证监局决定责令王学锋依法处置其非法持有的股票,并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律法规,破坏了市场秩序,必须坚决予以打击。我会将持续对内幕交易、短线交易、从业人员买卖股票等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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