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注册会计师《税法》考点:增值税零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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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注册会计师《税法》考点:增值税零税率

  增值税零税率

  (1)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

  (2)国际运输服务(含航天运输服务、取得经营许可的港澳台运输服务);

  (3)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不包括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

  (4)提供程租、期租、湿租服务,程租、期租、湿租的运输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出租方可申请零税率;

  (5)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技术转让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以及合同标的物在境外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新增);

  (6)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新增)。

  【提示】关于零税率的两个特殊规则:

  (1)服务角度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不等于境外

  从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从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其他地区以及在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载运旅客或货物,不属于国际运输服务。

  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不属于增值税零税率的适用范围。

  (2)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的纳税人,可以放弃零税率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可以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相关链接】零税率的运用——出口退税

  如果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出口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外贸企业将外购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出口的,实行免退税办法;

  外贸企业直接将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出口的,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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