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司法考试《宪法》考点:宪法的历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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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司法考试《宪法》考点:宪法的历史发展

  旧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

  中国是一个封建历史特别漫长的国家,几千年来的封建统治使得中国既无成熟的民主传统,又无民主政治基础。所以,中国古代历史上缺乏民主宪法成长的土壤。鸦片战争后,中国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当时许多有志之士在向西方学习的过程中,日渐认识到宪政制度的重要性,纷纷要求实行立宪政体,以实现中国的救亡图存。在列强侵略、国内各种革命运动风起云涌的压力下,清政府于1905年派大臣出洋考察各国宪政,后于1908年颁布以“君上大权”为核心的《钦定宪法大纲》,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大纲共23条,分为两个部分:“君上大权”和“臣民权利义务”。其中“君上大权”14条,是大纲的正文主体部分:“臣民权利义务”9条,为正文的附录部分。

  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后,慑于革命的压力,清政府又于11月3日颁布《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并宣布立即实行,但旋即被革命的浪潮所湮没,这是清政府最后一部宪法性文件。

  辛亥革命胜利后,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成立,于1912年3月11日由临时大总统孙中山颁布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它是中国历史上唯一的一部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随后,辛亥革命的成果被袁世凯所窃取,从而使中国进一步陷入了战乱时期,直到新中国成立。在这时期出现的宪法性文件主要有1913年的“天坛宪草”、1914年的“袁记约法”、1923年的“贿选宪法”、1925年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31年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1936年的“五五宪草”和1946年的《中华民国宪法》,以及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和《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等等。

  新中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

  1949年,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中国人民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建立了自己的国家政权。为了巩固人民革命的胜利成果,确立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1949年9月召开了具有广泛代表性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在《共同纲领》的基础上制定了新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1954年宪法。1975年颁布的第二部宪法是一部内容很不完善并在指导思想上存在错误的宪法。1978年颁布的第三部宪法,虽经1979年和1980年两次局部修改,但从总体上说仍然不能适应新时期社会发展的需要。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的第四部宪法,即现行宪法。

  1982年宪法是对1954年宪法的继承和发展,全面总结了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经验,反映了改革开放以来各方面取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1982年宪法除序言外,分为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歌、国徽、首都,共4章138条。其基本特点是:

  1.总结历史经验,以四项基本原则为指导思想;

  2.进一步完善国家机构体系,扩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恢复设立国家主席等;

  3.扩大公民权利和自由范围,恢复“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废除了国家机关领导职务的终身制;

  4.确认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如发展多种经济形式、扩大企业的自主权等;

  5.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根据“一国两制”的原则规定特别行政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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