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元明清法律制度
第一节 元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立法指导思想;《大札撒》;《至元新格》;《大元通制》;《元典章》。
二、刑事立法
犯罪与量刑(改为:犯罪分类与量刑原则);刑罚制度的变化。
三、民事立法 .
新增:财产法律规定:契约关系;损失赔偿。
删除:烧埋银;
婚姻与继承制度的特点。
四、行政立法
中枢和地方行政机构;科举制度的变化:监察制度的发展。
五、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大宗正府,刑部,宣政院;新增:诉讼审判制度
第二节 明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立法指导思想:"刑乱国用重典","明刑弼教";
《大明律》的制定与体例;
《大诰》的制定及其特点;
新增:"教民榜文";《问刑条例》;《大明会典》。
二、刑事立法
新增: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奸党罪;充军;廷杖;犯罪与刑罚的主要特点。
三、民事立法
新增:财产所有权;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的变化。
新增:四、经济立法
赋役制度:一条鞭法;专卖制度;海外贸易制度。
(四改为五)、行政立法
中枢与地方行政机构;官员选任制度;监察制度。
五、司法制度
中央、地方司法机关: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厂卫;申明亭;明朝诉讼制度的特点;审判制度:会审制度。
第三节 清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立法指导思想:"详译明律,参以国制";
《大清律例》;《大清会典》;则例;适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法规。
二、刑事立法
新增:充军、发遣、新增:刺字;死刑制度;维护满族特权的内容;文字狱。
三、民事立法
民事主体的变化;债权制度的发展;继承制度。
四、经济立法
海禁政策与对外贸易立法;专卖制度。
五、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诉讼程序与审判制度;秋审制度。
第五章 清末中华民国法律制度
第一节 清末法律制度
一、"预备立宪"
"预备立宪"的背景与"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的指导原则;《钦定宪法大纲》;咨议局与资政院:《十九信条》。
二、修律活动
修律的指导思想;修订法律馆;
《大清现行刑律》;《大清新刑律》;《大清民律草案》;商事立法及其特点;礼法之争;法院组织法与诉讼法;
清末修律的主要特点和历史意义。
三、司法制度的变化
领事裁判权与会审公廨;司法机关的调整;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
第二节 南京临时政府法律制度
一、宪法性文件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制定、主要内容、特点及其历史意义。
二、其他革命法令
有关保障民权、发展经济、文化教育、社会改革等方面的法令。
三、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司法改革的主要措施。
第三节 北洋政府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立法原则;立法活动的特点。
二、制宪活动与宪法性文件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天坛宪草");《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
三、刑事立法
《暂行新刑律》:单行刑事法规。
四、司法制度
司法机关的体系;诉讼审判制度的主要特点。
(第四节改为:第六章)南京国民政府及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
第一节 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指导思想;主要立法原则与立法阶段;法律体系与《六法全书》;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
二、宪法性文件与宪法
《训政纲领》;《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五五宪草";《中华民国宪法》。
三、刑事立法
《中华民国刑法》;刑事特别法。
四、民商事立法
"民商合一"的立法体系;《中华民国民法》;商事立法。
五、司法制度
普通法院系统;特种刑事法庭;诉讼审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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