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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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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

  (一)内容:

  1、背景:

  (1)为谋求长治久安,继承了夏商以来的神权政治学说;

  (2)为了修补神权政治学说中的缺漏,确定周王朝新的统治策略,进一步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

  2、“天”涵义:

  (1)夏商以来的一直奉的“上天”;

  (2)周初统治者的新认识:认为“上天”只把统治人间的“天命”交给那些有“德”者,一旦统治者“失德”,也就会失去上天的庇护,新的有德者即可以应运而生,取而代之。因此,作为君临天下的统治者应该“以德配天”。

  3、“德”的要求:三个基本方面:敬天,敬祖,保民。

  ——具体要求:统治者要恭行天命,尊崇天帝与祖宗的教诲,爱护天下的百姓,做有德有道之君。

  4、“明德慎罚”:

  (1)在“以德配天”基本政治观之下,周初统治者提出的具体法律主张。

  (2)要点:用“德教”的办法来治理国家——通过道德教化的办法使天下人民臣服;

  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宽缓、谨慎,而不应一味用严刑峻罚来迫使臣民服从。

  ——具体要求:“实施德教,用刑宽缓”。

  注意:“实施德教”是前提,是第一位的。

  (3)“德教”的具体内容:“礼治”——即要求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都按既有的“礼”的秩序去生活,从而达到一种和谐安定的境界,使天下长治久安。

  (二)影响:

  1、代表了西周初期统治的基本政治和基本的治国方针;

  2、解决了为什么商汤可以伐桀、武王可以代商的理论问题,为西周社会的发展确定了基本的方向;3、说明当时的统治者在政治上已趋成熟。

  4、在这种观念指导下,西周统治者把道德教化即“礼治”与刑罚镇压相结合,形成了西周时期各种具体法律制度和“礼”、“刑”结合的宏观法制特色。

  5、深深扎根于中国政治理论中,被后世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理想的原则与标本——汉代中期以后,“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从而为以“礼法结合”为特征的中国传统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

  二、 出礼入刑的礼刑关系

  (一)礼的内容与性质:

  1、礼: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以及言行规范的总称。

  2、礼的起源:原始社会祭祀鬼神时所举行的仪式;

  3、礼的发展:商、周两朝在前代礼制的基础上,都有所补充和发展。尤其周朝,礼制的内容和规模都有了空前的发展,调整着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4、礼的含义:

  (1)是抽象的精神原则。

  可归纳为:(A)“亲亲”——即要求在家族范围内,按自己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上,以疏压亲。而且“亲亲父为首”,全体亲族成员都应以父家长为中心;

  (B)“尊尊”,即要在社会范围内,尊敬一切应该尊敬的人,君臣、上下、贵贱都应恪守名...

与司法考试中国法制史考点相关的司法考试四卷

2017司法考试中国法制史复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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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清时期的法律

  (一)律例与大诰、会典

  1、明律与明大诰

  (1)《大明律》——明太祖朱元璋在建国初年开始编修,于洪武三十年完成并颁布天下的法典

  A:特点:一改传统刑律体例,更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篇格局,其律文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

  B:历史地位:为终明之世通行不改的封建大法。

  C:其制定经过了四个阶段:吴元年草创——洪武六年详定——洪武二十二年更定——洪武三十年完成

  ①吴元年左相国李善长等草创,律文按唐律取舍编订,依《元典章》体例按六部顺序编定;

  ②洪武六年详定,仿唐律12篇体例,经朱元璋“亲加裁酌”后颁布;

  (特点:名例律置于最后,内容繁于唐律。)

  ③洪武二十二年更定,以后例一篇冠首,其下仿《元典章》编纂体例,按六部改为吏、户、礼、兵、刑、工六律;

  (特点:法典结构至此一变,基本条款仍同唐律,但“轻其轻罪,重其重罪”。立法技术也更为精细,体例更趋完备、科学。)

  ——注意:以后又将洪武十八年和二十年的《大诰》,选出147条附于律后

  ④洪武三十年最后完成,“刊布中外,令天下知所遵守”。

  (2)《明大诰》——明初的一种特别刑事法规,朱元璋在修订《大明律》时,为防止“法外遗奸”,手订的四编《大诰》,集中体现了他“重典治世”的思想。

  A——大诰:原为周公东征殷民时对臣民的训诫;

  B——明大诰:明太祖将其亲自审理的案例加以整理汇编,并加上因案而发的“训导”,作为训诫臣民的特别法令;

  特点:

  ①对于律中原有的罪名,一般都加重处罚;

  ②滥用法外之刑——如族诛、瘃首、断手、斩趾等等,都是汉律以来久不载于法令的酷刑;

  ③“重典治吏”,其中大多数条文专为惩治贪官污吏而定,以此强化统治效能。

  注意:大诰也是中国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明太祖死后,被束之高阁,不具法律效力。

  2、清代律例的编撰。

  (1)《大清律例》:于乾隆元年开始制定。乾隆即位之初,命律令总裁官对原有律例进行逐条考证,重加编辑,于乾隆五年完成,颁行天下。

  ——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中国传统封建法典的集大成者。汉唐以来确立的封建法律的基本精神、主要制度,在此都得到充分体现

  (2)清代的例——条例、则例、事例、成例

  条例——专指刑事单行法规,是由刑部或其他行政部门就一些相似的案例先提出一项立法建议,经皇帝批准后成为一项事例,指导类似案件的审理判决;

  则例——某一行政部门或某项专门事务方面的单行法规汇编。它是针对政府各部门的职责、办事规程而制定的基本规则;

  事例——皇帝就某项事物发布的“上谕”或经皇帝批准的政府部门提出的建议,一般不自动具有永久的、普遍的效力,但可以作为处理该事务的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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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司法考试中国法制史考点相关的司法考试四卷

2016司法考试《中国法制史》西周婚姻制度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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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司法考试《中国法制史》西周婚姻制度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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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考法制史之西周的婚姻制度

  (1)婚姻缔结的三大原则:

  ①一夫一妻制:西周婚姻制度的基本要求,但是并不排除男子纳妾。

  ②同姓不婚:“男女同姓,其生不蕃”:“附远厚别”。

  ③父母之命:违背此原则为“淫奔”,不为宗族和社会承认。

  (2)“六礼”:

  西周时期“六礼”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合礼合法的婚姻,必须通过“六礼”程序来完成:

  ①纳采:男家请媒人向女方提亲;

  ②问名:女方答应议婚后男方请媒人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并卜于祖庙以定凶吉;

  ③纳吉:卜得吉兆后即与女家定婚;

  ④纳征:男方送聘礼至女家,故又称纳币;

  ⑤请期:男方携礼至女家商定婚期;

  ⑥亲迎:婚期之日男方迎娶女子至家。至此婚礼始告完成,婚姻也最终成立。

  (3)“七出”

  西周时期解除婚姻的制度,称为“七出”。所谓“七出”,又称“七去”,是指女子若有下列七项情形之一的,丈夫或公婆即可休弃之:

  ①不顺父母:逆德

  ②无子:不孝

  ③淫:乱族

  ④妒去:乱家

  ⑤恶疾:不能共祭祖先

  ⑥多言:离间亲属

  ⑦盗窃:反义

  (4)“三不去”

  按照周代的礼制,女子若有“三不去”的理由,夫家即不能离异休弃。“三不去”是:

  ①有所娶而无所归,不去;

  ②与更三年丧,不去;

  ③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西周婚姻立法的原则和制度多为后世法律所继承和采用,成为中国传统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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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中国法制史》西周司法制度选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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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司法考试《中国法制史》西周司法制度选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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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考法制史之西周司法制度。

  1.司寇

  周天子是最高裁判者。中央设大司寇,负责实施法律法令,辅佐周王行使司法权。大司寇下设小司寇,辅佐大司寇审理具体案件。大、小司寇下设专门的司法属吏。此外,基层设有士师、乡士、遂士等负责处理具体司法事宜。

  2.具体的诉讼制度

  (1)西周时期的“狱”与“讼”。

  民事案件讼听讼

  刑事案件狱断狱

  (2)“五听”。

  “五听”制度指判案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即通过观察当事人的言语表达、面部表情、呼吸、听觉、眼睛与视觉确定其陈述真假,说明西周时已注意到司法心理问题并将其运用到审判实践中。具体内容是:

  ①辞听:理屈则言语错乱;

  ②色听:理屈则面红;

  ③气听:理屈则喘息;

  ④耳听:理亏则法官的话听不清;

  ⑤目听:无理则双目失神。

  (关键词记忆:辞、色、气、耳、目)

  (3)“五过”。是西周有关法官责任的法律规定。“五过”的具体内容是:

  ①惟官,畏权势而枉法;

  ②惟反,报私怨而枉法;

  ③惟内,为亲属裙带而徇私;

  ④惟货,贪赃受贿而枉法;

  ⑤惟来,受私人请托而枉法。

  凡以此五者出入人罪,皆以其罪罪之。

  (关键词记忆:官、反、内、货、来)

  (4)“三刺”制度。

  西周时凡遇重大疑难案件,应先交群臣讨论,群臣不能决断的,再交官吏们讨论,还不能决断的,交给所有国人商讨决。该制度是“明德慎罚”思想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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