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教师资格考试报名工作即将进行,各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考生都准备好应考了吗?出国留学网教师资格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教师资格幼儿综合素质考点:幼儿的权利保护”,希望对考生能有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教师资格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教师资格幼儿综合素质考点:幼儿的权利保护
一、学生的权利
学生的权利可以分为两部分,一是指国家宪法和法律授予所有公民的权利,如《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受法律保护。我国公民的受教育权一律平等,不受种族、性别、社会地位、出身等方面的限制。二是指教育法律、法规授予尚处于学生阶段的公民的权利。根据《教育法》规定,学生享有以下五项权利,分别简称为:参加教育教学权、获得经济资助权、获得学业证书权、申诉起诉权和法定其他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权
学生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简称“参加教育教学权”。这是学生的基本权利。这项权利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
(1)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
(2)使用教育教学设施权
2.获得经济资助权
学生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的权利,简称“获得经济资助权”。
3.获得学业证书权
获得学业证书权是指学生享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获得公正评价
按照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学生的学籍档案里有学习成绩登记表.学校要如实地记录学生各科学习成绩和品行状况。
(2)获得学业证书
一个学生完成规定的学业后就应该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或学位证书,这是学生的一项重大权利。
4.申诉起诉权
学生享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简称“申诉起诉权”。
5.法定其他权
学生除了享有以上四项权利外,还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简称“法定其他权”。
二、幼儿权利的保护
1.人身权的保护
公民的人身权可以分为两种,即人格权和身份权。
人格权主要包括姓名权、名誉权、生命权、身体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和肖像权等,人身自由权还包括了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不受侵犯。身份权主要包括知识产权中人身权利、监护权和亲属身份权等。
2.幼儿受教育权的保护
一是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二是受教育平等权。在受教育权中,受教育平等权是一项重要的内容。
教师资格证考试栏目为您推荐:
2016年教师资格证报名网上支付问题详解幼儿综合素质试题 | 幼儿综合素质考点 | 幼儿教师资格证真题 | 教师资格证备考辅导 |
小学综合素质学试题 | 小学综合素质学考点 | 小学教师资格证真题 | 教师资格证说课稿 |
中学综合素质学试题 | 中学综合素质学考点 | 中学教师资格证真题 | 教师资格证考试技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