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2016年半月谈时评:捐赠行善需慎重”,跟着出国留学网公务员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
9月7日上午,民政部举行慈善法实施工作进展专题新闻发布会,介绍慈善法实施各项工作进展,并答记者问。其中专门提到了慈善法制定过程中关于个人募捐的争议问题,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安宁回应,个人求助不属于《慈善法》规制的范围,可以媒体募捐,目前还没有禁止性规定不得在公开募捐平台上进行。
对于个人求助募捐的问题,原则上属于个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与有组织进行的慈善活动有相当的区别。为此,政府不额外地介入个人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是行政权力与民事行为之间必要的距离。毕竟,个人在生活中总会有遇到困难的时候,面对千差万别的各种突发状况,在紧迫的需求面前非常难于用一套标准的系统化工程来进行管理。一旦法律进入到这一环节之中,必然会带来不必要的效率损失,而缺乏有组织系统进行支撑的民间求助,将损失掉非常重要的救急时间。对于个人求助来说,有些时候可能就是性命攸关的事情。
但是,当个人求助的效率被保证了以后,公平的问题就不可避免地将出现。在过往的个人求助中,撇开恶意的诈骗之外,还有两类最典型的问题。
一是个人确实存在非常紧迫的求助需求,而当这个需求一旦得到充分的传播之后,在激情的引发下,甚至于在当事人表示需求已经达到以后,仍然有海量的捐助源源不断地涌进来。毕竟在个体求助的问题上,信息的发布无法与行动完全同步。
二是个人描述的求助需求和实际情况并不相符。最常见的问题,就是大病救助的案例里面,一些家庭本身条件还可以,同时医保部分也能有相应比例的支持,但往往会有案例将自己和医保可以承担的费用也投放到求助信息中去。当捐款人事后发现受助人可能并没有达到心中贫困的标准时,会有相当的愤怒。
如果因为这些问题,就要求受助人做到高效的计划和公开,无异于让他们成为有组织慈善活动的一部分,而失去了灵活机动的特点。另外,在国内的大量需求面前,存在一些案例出现过度捐助,但背后还有更多的案例并没有得到及时充分的捐助。
目前,有一些技术平台正在利用互联网的优势,为受助人和捐款人之间打造更为真实、便捷、合理、有效的通道。但是毕竟个人求助依靠的始终是个人的行为,技术再好的平台,顶多解决个人设定的需求被过度捐赠的问题。但要求面临困境的求助人理性设定目标,理性如何界定就很模糊。比如医保虽然能在事后负担费用,但在高额医疗费用面前需要救命,当事人周转困难也是迫切的。
为此,在个人求助的问题上,最本质但也最漫长的方式是健全社会保障网络,通过政府与民间组织保障个人的需求。而在这一保障网络健全之前,个人求助的需求还将长期存在。此时,如果参与了个人捐助这一行为,除了求助者,传播者和捐助者都应当意识到这个行为本身存在不完美的地方,还需要用理性来补充。
无论如何,慈善是一件很美好的事情,但世界总有模糊与不确定的风险,行善之前多一些慎重,不会影响慈善的美好,反而会避免更多的烦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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