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对2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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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对2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近日,证监会依法对2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

  1宗中介机构违法违规案中,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信达证券)作为保荐机构,在推荐辽宁振隆特产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振隆特产)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未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要求,对振隆特产生产、销售及存货情况进行审慎核查,出具的发行保荐书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信达证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11条第2款规定,构成《证券法》第192条所述“保荐人出具有虚假性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保荐书,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192条规定,我会决定没收信达证券业务收入160万元,并处以320万元罚款;对签字保荐代表人寻源、李文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同时,依据《证券法》第233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33号)第3条第(3)项、第5条规定,对签字保荐代表人寻源、李文涛分别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1宗证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案中,2009年10月10日至2014年10月25日管祖庆担任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首体南路营业部客户经理,在从业期间,管祖庆利用他人证券账户交易股票,已卖出股票盈利约为1,070万元,另有部分股票尚未卖出。管祖庆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43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9条规定,我会决定:一、对管祖庆没收违法所得约1,070万元,并处以约3,218万元罚款;二、责令管祖庆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剩余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如无违法所得,按其买入该部分股票的实际成本,处以等额罚款。同时,依据《证券法》第233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33号)第3条第(3)项、第4条和第5条规定,对管祖庆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律法规,破坏了市场秩序,必须坚决予以打击。我会将持续保持监管执法高压态势,对中介机构、证券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等各类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厉惩处,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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