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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一、《湖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出台的背景是怎样的?
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颁布,提出“建立科学的教育质量评价体系,全面实施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推行初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逐步推行普通高校基于统一高考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综合评价多元录取机制”。2014年9月,《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提出,“探索基于统一高考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参考综合素质评价的多元录取机制”,并明确了改革的时间表:“2014年启动考试招生制度改革试点,2017年全面推进,到2020年基本建立中国特色现代教育考试招生制度”。2014年12月,教育部发布《关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实施意见》,对学业水平考试作出了制度安排和具体部署,要求“各省(区、市)要结合本地实际,全面推行学业水平考试”,“要依据本意见,制定本省(区、市)实施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具体办法,于2015年8月底前报教育部备案。”综上所述,建立和完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下称“学业水平考试”)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要决定,是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势在必行。基于上述背景,为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文件精神,我省编制出台了《湖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实施办法》的研制过程是怎样的?
《实施办法》的起草自2014年6月至2015年7月,历时13个月,主要经历了五个阶段:(一)调查研究。省政府领导带队赴浙江、福建进行调研,省教育厅组织专班赴十多个省市学习考察,赴省内十多个市州和50多所高中学校进行专题调研,形成专题调研、考察报告;委托专业机构对30个省份的学业水平考试组织方式方法进行比较研究;研究学习上海、浙江学业水平考试方案并编写《上海、浙江学业水平考试方案解析》;组织教科专家对相关重点问题开展专题论证。(二)草案起草。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省教育厅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参照浙江、上海两地试点方案,组织考试部门、教研部门、高等学校、高中学校等有关方面专家,经过多次充分讨论,提出了我省学业水平考试实施的基本思路,完成了草案的编制工作。(三)征求意见。省教育厅多次召开征求意见会,从多个层面面向十七个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教研机构,部分省级示范高中、普通高中、民办高中,以及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家长代表分别征求意见;组织开展问卷调查,共发放调查问卷2000多份,收回有效调查问卷1800多份。(四)修改完善。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各方面提出了许多好的意见和建议,我们进行了认真分析和研究,吸收了一些好的建议,对有些问题还兼顾了各方面的意见。(五)审议备案。2015年7月29日,省招委会审议通过《实施办法》。2015年8月15日,省教育厅将审议通过的《实施办法》上报教育部备案。2016年4月,教育部复函,批准我省《实施办法》。
三、实施学业水平考试的目的是什么?具有哪些重要意义?
我省学业水平考试的实施以问题为导向,着力解决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解决现行高中教育存在的课程开设不齐、教学内容不全、教学课时不足,考什么、教什么、学什么的问题;二是解决学生过早过度偏科、知识不全面、发展不均衡以及应试教育倾向比较严重等问题;三是解决评价标准相对单一、选拔方式相对单一、入学通道相对单一的问题;四是解决教育行政部门对高中教育教学缺乏有效评估和监测的问题。
实施学业水平考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是有利于充分发挥以考督教的作用,督促学校认真落实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改进教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推进素质教育,实现因材施教;二是有利于充分发挥以考督学的作用,督促学生认真完成国家课程方案规定的各门课程的学习,引导学生自主规划学业,发现和发展学科兴趣与个性特长,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打牢终身发展的基础;三是有利于服务高校科学选拔适合学校特色和专业要求的人才,促进高中、大学人才培养的有效衔接,提升专业人才培养水平;四是有利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准确掌握高中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水平,更好地发挥考试的评价监测功能,完善高中教育质量评价体系,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推动高中教育均衡发展。
四、学业水平考试的性质与功能是如何定位的?
《实施办法》明确了学业水平考试4个性质6项功能定位。4个性质定位:一是定位为国家标准、省级实施,区别于过去的高中毕业会考;二是定位为水平等级考试,兼具人才选拔功能,区别于完全以人才选拔为目的的普通高考;三是定位为高中教育的一项重要制度;四是定位为高校招生考试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6项功能定位:一是毕业认定功能,考试成绩合格是高中学生毕业的主要依据;二是同等学力认定功能,考试成绩合格是社会人员申请高中同等学力的主要依据;三是入学选拔功能,考试成绩是高校招生录取的重要依据和参考;四是素质评价功能,考试成绩是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重要内容;五是水平鉴定功能,考试结果用于衡量和评价高中学生达到国家规定学习要求的程度;六是教学评价和监测功能,考试数据可用于分析评估高中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监测高中学校落实国家课程方案的情况。
五、我省编制《实施办法》把握了哪些原则?
我省编制《实施办法》把握了四个基本原则:一是全面考核的原则,严格按国家课程方案设定考试科目和考试内容,目的是为了解决过去高中教育存在的课程开设不齐、教学内容不全、教学课时不足,考什么、教什么、学什么,学生过早过度偏科以及应试教育倾向比较严重等问题,督促学校落实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督促学生完成国家课程方案规定的各门课程的学习;二是自主选择的原则,目的是增加学生和高校的双向选择权,促进学生发展学科兴趣和个性特长,解决过去人才评价标准和选拔方式相对单一、入学通道相对单一、一考定终身的问题;三是统筹兼顾的原则,目的是既要促进高中改进和规范教学行为,也要服务高等学校选拔人才,还要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和学习压力,体现改革设计的整体性、系统性和针对性;四是公平公正的原则,目的是保证考试质量和信度,体现规则公平、机会公平、过程公平、程序公开、结果公正,维护社会公平。
六、学业水平考试必考科目是哪些科目?怎样考试?
《实施办法》将《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所设定的13个科目全部纳入学业水平考试范围,具体为语文、数学、外语(含英语、俄语、日语,下同。德语、法语、西班牙语待条件具备时开考)、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信息技术、通用技术、艺术(音乐和美术)、体育与健康。以上13个科目为必考科目,所有高中在校生必须参加考试。其中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9个科目由省统一考试要求、统一命题、统一施考、统一阅卷,采取闭卷纸笔方式进行考试;信息技术、通用技术、艺术(音乐和美术)、体育与健康4个科目为考查科目,由省制定统一要求,市州统一实施。物理、化学、生物3个科目实验操作及外语科目听力和口语的考试也纳入学业水平考试范围,具体考试方式和组织形式另行制定和公布。
七、学业水平考试3个选考科目是哪些科目?
《湖北省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规定,自2018年秋季入学的高一新生开始,考生高考总成绩由全国统一高考的语文、数学、外语3个科目成绩和考生自主选择的我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3个科目(以下简称“选考科目”)成绩组成,统一高考的语文、数学、外语3个科目继续保留,文科综合/理科综合科目取消,由3个选考科目替代,考生不分文理科。3个选考科目由考生从学业水平考试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6个科目中自主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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