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面试
面试暂定于2017年2月24日-2月27日进行。经资格复审合格的人员,凭本人身份证和《面试通知书》参加面试。
(八)体能测评
参加了面试的考生均参加体能测评。体能测评原则上在面试后3日内组织实施,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人社部发〔2011〕48号)、国家公务员局《关于明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体能测评次数的函》(国公局函〔2012〕1号)规定执行,凡其中一项不达标的,视为体能测评不合格,体能测评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考录环节。参加体能测评的考生年龄按体能测评的当日计算。
五、体检及考察
(一)体检。面试和体能测评结束后,在体能测评合格的人员中,根据录用职位及名额,按照折合后的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考试总成绩相同的,以笔试成绩高低确定名次; 笔试成绩相同的,先后以特警专业测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成绩高低的顺序确定名次)等额确定体检人选。对实际面试人数未达到录用名额3倍比例的职位,进入体检的人员,其考试总成绩不得低于本次公招我市其他达到面试比例职位进入体检人员(不含递补进入体检的人员)的最低考试总成绩。
体检由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公安局、成都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统一组织。体检按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等规定执行。公告发布后至本次公招体检实施时,如国家出台体检新规定,按照新规定执行。
招录机关或报考人员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复检要求。其中,《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规定不复检的项目不得提出复检申请。复检只进行一次,只复检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体检结论以复检结果为准。
体检不合格或自动放弃出现缺额,经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公安局、成都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同意,在报考同一职位进入面试且体能测评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递补只进行一次)。
(二)考察。招录机关对体检合格的报考人员实施考察,考察按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和录用人民警察政审的有关规定进行。
考察不合格或自动放弃出现缺额,经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公安局、成都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同意,在报考同一职位进入面试且体能测评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高低依次递补(递补只进行一次)。递补人员经体检合格后进入考察。
六、公示
确定拟录用人员后,由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公安局、成都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统一进行网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专业、毕业院校(或原工作单位)、准考证号、拟录用职位、考试总成绩、职位排名和监督举报电话。公示期限为7天。
公示期满,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问题但不影响录用的,办理录用手续;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或难以否定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后再决定是否录用。公示后出现的缺额不再递补。
七、录用审批及试用期
(一)经考试、体检、考察合格并经公示无异议者,由成都市公安局、成都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进行审核,报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录用审批手续。被录用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成都市公安局、成都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报到。不按时报到的,取消录用,并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库。
(二)被录用人员报到后,根据报考职位来分别确定单位,其中,报考26010001、26010002职位的考生,由成都市公安局统一组织,报考26010012职位的考生,由成都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统一组织,根据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选择具体工作分配单位(具体工作分配单位及名额见附件 1);报考其他职位的,按照附件1明确的分配去向进行分配。凡不服从分配者,取消录用。
(三)新录用的人民警察,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经招录机关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任职、评授警衔。试用期间或试用期满不合格的,取消录用。新录用人员须接受公安民警初任培训,培训不合格的人员,取消录用。
(四)按照《四川省公安民警最低服务年限规定(试行)》要求,新录用人民警察5年内(含试用期)不得申请调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