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真题涉及考点解析: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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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真题涉及考点解析:借款合同

  1.借款合同转移的是货币的所有权,而非货币的使用权。

  2.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

  (1)停止发放借款;

  (2)提前收回借款;

  (3)解除合同。

  3.在借款合同中,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4.利息的支付期限

  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

  (1)借款期限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2)借款期限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5.提前偿还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6.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1)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2)借款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3)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4)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了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

  (5)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超过时,超过部分无效。

  考点练习:单项选择题

  王某为做生意向其朋友张某借款10000元,当时未约定利息。王某还款时,张某索要利息,王某以没有约定为由拒绝。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王某是否支付利息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王某不必支付利息

  B、王某应按当地民间习惯支付利息

  C、王某应按同其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D、王某应在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3倍的范围支付利息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借款合同利息支付的规定。根据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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