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复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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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品零售企业质量管理

  1.质量管理人员、验收人员的资质:

  药品零售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和药品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师(含药师和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中专(含)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

  药品零售企业从事药品验收工作的人员以及营业员应具有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

  2.购进药品的要求:要按照进货管理程序进行,对首营药品的审核,购货合同明确质量条款,记录购进记录,还有购进的特殊药品管理。购进记录的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2年。

  3.药品陈列要求: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在营业店堂陈列药品时,除按《规范》第七十七条的要求外,还应做到:

  A.陈列药品的货柜及橱窗应保持清洁和卫生,防止人为污染药品。

  B.陈列药品应按品种、规格、剂型或用途分类整齐摆放,类别标签应放置准确、字迹清晰。

  C.对陈列的药品应按月进行检查,发现质量问题要及时处理。

  4.药品零售服务要求:

  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应按国家药品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销售药品。

  A.营业时间内,应有执业药师或药师在岗,并佩戴标明姓名、执业药师或其技术职称等内容的胸卡。

  B.销售药品时,应由执业药师或药师对处方进行审核并签字后,方可依据处方调配、销售药品。

  C.处方药不应采用开架自选的销售方式。

  D.非处方药可不凭处方出售。但如顾客要求,执业药师或药师应负责对药品的购买和使用进行指导。

  E.药品销售不得采用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销售等方式。

  5.中药饮片零售要求: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销售的中药饮片应符合炮制规范,并做到计量准确。

  6.明示服务公约: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应在营业店堂明示服务公约,公布监督电话和设置顾客意见簿。对顾客反映的药品质量问题,应认真对待、详细记录、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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