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司法考试卷二基础习题及答案解析

  16 关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下列哪一种说法正确?

  A. 妇女和丈夫不能作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主体

  B.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直接造成被害人重伤后果的,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

  C. 行为人偷看妇女洗澡的,以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论处

  D. 在公共场所露阴、自慰,即使不强迫妇女观看,也以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论处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根据《刑法》第237条的规定,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就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而聚众或者在公众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法定刑较高。A项妇女和丈夫也可成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主体。如丈夫公然将通奸的妻子赤身****游街示众的。据《刑法》的规定可知CD项不构成本罪。B项不是结果加重犯。故8当选。

  17 甲拐骗了5名儿童,偷盗了2名婴儿,并准备全部卖往A地。在运送过程中甲因害怕他们哭闹,给他们注射了麻醉药。由于麻醉药过量,致使2名婴儿死芒,5名儿童处于严重昏迷状态,后经救治康复。对甲的行为应以何罪论处?

  A. 拐卖儿童罪

  B. 拐骗儿童罪

  C. 过失致人死亡罪

  D. 绑架罪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根据《刑法》第240条的规定,在拐卖儿童罪中,拐卖是指以出卖为目的而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任何一种行为。本题中,行为人是基于出卖的目的拐骗儿童的,成立拐卖儿童罪。在拐卖儿童罪中过失致被害人死亡的,是拐卖儿童罪的结果加重犯。《刑法》第240条第1款第7项规定了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加重处罚。故甲的行为只能认定为是拐卖儿童罪一罪。需要说明的是,刑法条文中的“造成被害人死亡”、“致使被害人死芒”均是指过失致人死亡,如果行为人在拐卖妇女、儿童的过程中杀害被害人的,则应以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所以,本案中,行为人的行为仅定拐卖妇女儿童罪一罪,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作为加重处罚情节。故A项正确,C 项错误。

  B选项中,拐骗儿童罪中行为人不具有出卖目的,而本题中甲具有出卖的目的,故其拐骗儿童的行为不成立拐骗儿童罪。

  D选项中,绑架罪中,行为人控制被害人后向第三人索要财物或其他不法利益,而本题中甲拐骗和偷盗儿童的行为是为了出卖,所以,不成立绑架罪。

  18 在一起故意伤害案中,被害人周某头部受伤。公安机关派法医对被害人周某进行了伤情鉴定。由于被害人周某被打后精神恍惚,父母带其到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对伤害情况及精神状况进行了检查,并由医院出具了伤害情况和精神状况诊断书,本案中,哪一项属于证据种类中的鉴定意见?

  A. 医院出具的伤情诊断书

  B. 法医出具的伤情鉴定书

  C. 医院出具的精神状况诊断书

  D. 医院出具的伤情诊断书、精神状况诊断书和法医出具的伤情鉴定书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鉴定意见,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为了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后所作的书面结论。应当注意的是,被害人自己到医院所作的有关伤害情况的诊断书、鉴定书,不属于鉴定意见。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

  19 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应在不更换审判人员的条件下连续进行,不得中断审理。体现了刑事诉讼中的哪一原则?

  A. 直接言词原则

  B. 辩论原则

  C. 集中审理原则

  D. 公开审判原则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集中审理原则,又称不中断审理原则,是指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应当在不更换审判人员的条件下连续进行,不得中断审理的诉讼原则。集中审理原则的主要内容:(1)一个案件组成一个审判庭进行审理,每起案件自始至终应由同一法庭进行审判。在案件审理开始后尚未结束前不允许法庭再审理其他任何案件。(2)法庭成员不得更换。对于因故不能继续参加审理的,应由始终在场的候补法官、候补陪审员替换。否则,应重新审判。(3)集中证据调查与法庭辩论。(4)庭审不中断并迅速作出裁判。由此可知,本题选项C正确。

  20 甲为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某国有公司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乙为国家工作人员,是该公司财务部主管。甲与乙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了本单位的财物100万元。对甲-乙两人应当如何定性?

  A. 甲定职务侵占罪,乙定贪污罪,两人不是共同犯罪

  B. 甲定职务侵占罪,乙定贪污罪,但两人是共同犯罪

  C. 甲定职务侵占罪,乙是共犯,也定职务侵占罪

  D. 乙定贪污罪,甲是共犯,也定贪污罪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C。本题考查的是身份犯与共犯的问题。身份可以分为构成身份与加减身份,前者是指不具有此身份的人不能够独立地构成该罪,当然,可以成为该罪的帮助犯、教唆犯,只是不能实施实行行为,例如,贪污罪的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后者是指身份不影响定罪,但影响刑罚的轻重,如非法拘禁罪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该类犯罪的,从重处罚。但本题考查的是两个具有不同构成身份的人共同实施犯罪时如何处理的问题。本题中涉及的是具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共同实施侵吞单位财物行为的定性。前者的身份是职务侵占罪所要求的,后者的身份是贪污罪所要求的。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伺题的解释》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问题是,如果难以区分主从犯的,如何处理?一般认为,此时原则上根据行为人职务高低确定主从犯,职务高的视为主犯;行为人职务相同的,根据行为人的职权与被占有财物的关系确定主从犯,关系更密切的,该行为人视为主犯。确实难以区分主、从犯的,均可视为主犯,这样就形成想象竞合犯原理,择一重罪,原则上定贪污罪。本案中,甲、乙均利用了各自的身份,即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犯罪行为,单看案情,无法区分主从犯,但由于甲的职务高,推定甲为主犯,因此,二人成立;职务侵占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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