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金融市场基础知识考点:中间介绍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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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金融市场基础知识考点:中间介绍业务

  (一)概念

  IB,即介绍经纪商,是指机构或者个人接受期货经纪商的委托,介绍客户给期货经纪商并收取一定佣金的业务模式。证券公司不能直接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买卖,但可以从事期货交易的中间介绍业务。

  (二)证券公司IB业务的资格条件

  (1)申请日前6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

  (2)已按规定建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3)全资拥有或者控股一家期货公司,或者与一家期货公司被同一机构控制,且该期货公司具有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的会员资格、申请日前2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的标准。

  (4)配备必要的业务人员,公司总部至少有5名、拟开展IB业务的营业部至少有2名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

  (5)已按规定建立健全与IB业务相关的业务规则、内部控制、风险隔离及合规检查等制度。

  (6)具有满足业务需要的技术系统。

  (7)中国证监会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证券公司IB业务的业务范围

  (1)协助办理开户手续。

  (2)提供期货行情信息、交易设施。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服务。

  证券公司不得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者交割,不得代期货公司、客户收付期货保证金,不得利用证券资金账户为客户存取、划转期货保证金。

  (四)证券公司IB业务的业务规则

  证券公司只能接受其全资拥有或者控股的,或者被同一机构控制的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IB业务,不能接受其他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IB业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合规、审慎经营的原则,制定并有效执行IB业务规则、内部控制、合规检查等制度,确保有效防范和隔离IB业务与其他业务的风险。

  期货公司与证券公司应当建立IB业务的对接规则,明确办理开户、行情和交易系统的安装维护、客户投诉的接待处理等业务的协作程序和规则。证券公司与期货公司应当独立经营,保持财务、人员、经营场所等分开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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