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回头背书
以已在票据上签名的票据债务人为被背书人。被背书人向回头背书范围以外的前手追索。如果汇票的被背书人是出票人,该出票人可以向承兑人主张权利。
甲——乙——丙(背书人)——丁——丙(持票人)
甲(出票人)——乙——丙——丁——甲(持票人)
(5)分别背书和部分背书(F33)
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票据只有一纸,而权利人有数人,票据为何人占有,其不占有者如何行使权利,为避免票据关系趋于复杂影响票据交易安全,部分背书无效。
3.非转让背书
委托收款背书
委托他人代替自己行使票据权利,收取票据金额而进行的背书。
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
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持票人以委任他人取款为目的,经由背书之方法移转汇票之占有,授权他人代为取款之背书。
背书人委托被背书人以自己名义代位请求付款,相当于间接代理。
司法考试栏目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