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郴州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

  (四)实现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

  1.中小学教师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结构比例,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湘人社发〔2016〕50号)文件规定的岗位结构比例执行。其中,正高级教师评审数量按省里批复执行。

  2.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 评审,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岗位职数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符合条件的人员自主申报,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以学校为单位按学科差额推荐,由县市区按学校的岗位情况汇总申报,二级教师、三级教师以学校为单位差额推荐。正高级教师实行全市差额推荐报省里评审。

  民办中小学教师职务评审参照同层次、同规模公办学校岗位结构比例把握。

  3.对改革前已经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未聘用到相应岗位的在职人员,待岗位出现空缺聘用到相应岗位时,原有资格继续有效,不再需要经过评委会评审。

  4.建立中小学教师跨校评聘机制,鼓励优秀教师向农村学校、薄弱学校流动。县(市、区)可根据编制和岗位情况确定公布跨校评聘的岗位名称、数量、聘任条件,辖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教师均可参加。符合岗位任职条件并具有相应教师资格的教师(不含幼儿园教师)可跨学段(不含幼儿园)进行应聘。

  5.在乡村学校任教(含城镇学校教师交流、支教)3年以上、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适当调整乡镇及以下学校教师岗位结构比例,中级增加5个百分点,高级增加3个百分点,重点用于解决在乡村学校工作满20年和30年,目前分别还是初级、中级职称、符合评审条件与标准的乡村学校教师。教师职称(职务)评聘向特殊教育教师倾斜,高、中级岗位职数在同类学校标准基础上上浮10%。

  6.建立健全教师职务管理制度。要完善教师考核制度和聘后管理制度,通过岗位聘用、岗位考核、竞争上岗,实现中小学教师在岗位聘用中能上能下。

  五、进度安排

  改革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2016年9月8日-9月30日)

  根据湖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会议及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认真做好调查摸底工作,准确掌握情况,制定郴州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实施方案和配套文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批准后实施。

  (二)实施阶段(2016年10月9日-12月15日)

  1.动员部署(10月9日-11日)。市、县(市、区)召开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会议,对改革工作进行部署,明确目标任务,提出工作要求。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向广大教师宣传改革的意义,介绍改革的范围、方法、步骤及具体要求等。

  2.人员过渡(10月12日-30日)。按照《郴州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职称(职务)过渡办法》(附件1),统一开展人员过渡工作。

  3.组织评审(11月1日-12月15日)。按照《郴州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职称评审实施细则(试行)》和郴州市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量化标准,组织各级别新晋职称(职务)评聘工作。根据现有职能分工,在有岗位空缺的前提下,职称(职务)评聘按照个人申报、差额推荐、专家评审、学校聘用的程序开展。评审结果根据分级管理原则,经公示后报相应教育部门审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并及时做好证书核发工作。

  (三)总结阶段(2016年12月16日-31日)

  按照改革工作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进行全面总结,形成改革工作总结报告,提出进一步深化完善改革的意见、建议。

  六、工作要求

  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改革本身涉及制度统一、人员过渡、标准制定和评审聘任等诸多环节,工作十分复杂,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要求和部署开展工作。

  (一)提高认识,强化领导。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大意义,将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作为当前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予以高度重视。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郴州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改革工作的组织实施、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各县(市、区)要成立由政府领导牵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教育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并严格按照省、市的实施方案及配套文件要求,认真做好改革相关工作,确保高效有序。

  (二)周密部署,稳步实施。各县市区、学校(单位)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深入开展调研工作,分析工作中难点和重点问题,细化工作措施,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建立制定应急机制,确保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三)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要按照现有职能分工,相互支持,共同做好改革工作,政策制定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主,具体实施以教育部门为主,检查监督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主,具体执行由教育部门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建立信息沟通机制,改革期间,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市、县(市、区)与学校(单位)之间定期召开会议,发现、研究和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各县(市、区)要加强沟通和交流,及时通报工作进展。

  (四)大力宣传,广泛动员。高度重视舆论导向作用,宣传改革工作的作用、意义,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教师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

  附件:

  1.郴州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职称(职务)过渡办法

  2. 郴州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职称(职务)评审实施细则(试行)

  3.郴州市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试行)

  4.郴州市幼儿园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试行)

  5. 郴州市特殊教育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试行)

  6. 郴州市教研人员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试行)

  7. 郴州市校外教育机构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试行)

  8. 湖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教师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

  9. 郴州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跨校评聘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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