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合同变更
1 . 基本规定
(1)合同履行期间,有关合同内容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当事人各方协商同意,并签订相应变更协议。
(2)合同变更事宜应由合同当事人(包括借款人、担保人等)亲自持本人身份证件办理或委托代理人代办。
2 . 合同主体变更
在合同履行期间,须变更借款合同主体的,借款人或财产继承人持有效法律文件,向贷款银行提出书面申请。
经审批同意变更借款合同主体后,贷款银行与变更后的借款人、担保人重新签订有关合同文本。在抵(质)押登记变更等有关手续办妥后,经办人填写《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主体变更通知书》,连同一份借款合同交会计部门办理有关借款主体变更事宜。新合同借款利率按原合同利率约定执行。
3 . 借款期限调整
期限调整指借款人因某种特殊原因,向贷款银行申请变更贷款还款期限,包括延长期限、缩短期限等。借款人需要调整借款期限,应向银行提交期限调整申请书,并必须具备以下前提条件:贷款未到期;无欠息;无拖欠本金,本期本金已归还
4 . 分期还款额的调整
银行应允许借款人在合同履行期间申请调整分期还款额,并分清原因,分别处理。
① 借款人提前部分还款后,对于希望保持原贷款期限不变,仅调整分期还款额的申请,银行应在办理完提前部分还款手续后,按贷款余额、剩余贷款期限重新计算分期还款额。
② 借款人提前部分还款后,如需要调整贷款期限并相应调整分期还款额的,经办人应要求借款人按调整贷款期限提出申请,并按借款期限调整的规定办理。
5 . 还款方式变更
借款人若要变更还款方式,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①向银行提交还款方式变更申请书;
②借款人的贷款账户中没有拖欠本息及其他费用;
③借款人在变更还款方式前应归还当期的贷款本息。
6 . 担保变更
在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申请变更保证人或抵(质)押物的,须向银行提出变更贷款担保申请。经办人应审查新的保证人或抵(质)押物是否符合担保要求。
(三)贷款的回收
1 . 贷款支付方式
2 . 还款方式
(四)贷款风险分类和不良贷款的管理
1 . 贷款风险分类
① 正常贷款
② 关注贷款
③ 可疑贷款
④ 损失贷款
① 正常贷款:借款人一直能正常还本付息,不存在任何影响贷款本息及时、全额偿还的不良因素,或借款人未正常还款属偶然性因素造成的。
② 关注贷款:借款人虽能还本付息,但已存在影响贷款本息及时、全额偿还的不良因素。
③ 可疑贷款:借款人的正常收入已不能保证及时、全额偿还贷款本息,需要通过出售、变卖资产、对外借款、保证人、保险人履行保证、保险责任或处理抵(质)押物才能归还全部贷款本息。
④ ④ 损失贷款: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履行保证、保险责任和处理抵(质)押物后仍未能清偿的贷款及借款人死亡,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
⑤ 2 . 不良贷款的认定
⑥ 按照五级分类方式,不良个人住房贷款包括五级分类中的后三类贷款,即次级、可疑和损失类贷款。
⑦ 3 . 不良贷款的催收
⑧ 4 . 不良贷款的处置
⑨ 抵押物处置可采取与借款人协商变卖、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强制执行依法处分。
(五)贷后档案管理
贷款档案的内容
2. 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登记
3. 档案的借(查)阅管理
4. 档案的移交和接管
5. 档案的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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