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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初级银行专业资格法律法规考点:通货膨胀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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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货膨胀的原因

  (1)需求拉上型通货膨胀。当总需求与总供给的对比处于供不应求状态,总需求大于总供给时,过多的需求拉动价格水平上涨。由于在现实生活中,总需求是由有购买和支付能力的货币量构成,总供给则表现为市场上的商品和劳务,所以也就是“过多的货币追求过少的商品”引起了物价上涨。

  (2)成本推动型通货膨胀。这种类型的通货膨胀,其根源在于社会总供给的变化,在商品和劳务的需求不变的情况下,因生产成本的提高而推动物价上涨。生产成本的提高主要来自两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工资推进的通货膨胀。主要是货币工资的增长超过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引起生产成本的增加,企业就会因为人力成本的加大而提高产品价格,以维持盈利水平,导致物价上涨;物价上涨后,又会引起工人要求提高工资,再次引起物价上涨,往往造成工资—物价螺旋式上升。

  二是利润推进的通货膨胀。其前提条件是存在着商品和劳务销售的不完全竞争市场。在垄断存在的情况下,垄断企业为了追求超额利润而提高垄断产品价格,以赚取垄断利润。当垄断企业产品价格提高后,以垄断企业的产品为原材料的其他产品的成本相应提高,于是又带动其他产品的价格上涨,引起物价总水平的上涨,形成利润推进型通货膨胀。

  (3)供求混合推动型的通货膨胀。在现实经济社会中,通货膨胀的原因往往既有来自需求方面的因素,又有来自供给方面的因素。例如,通货膨胀可能从过度需求开始,但由于需求过度所引起的物价上涨会促使工资提高,因而转化为成本(工资)推进的因素。

  (4)结构型通货膨胀。通货膨胀还可以在整个经济总供给与总需求大体均衡的情况下,由于经济结构因素的变化而引起。在社会总供求不变的情况下,由于需求发生了结构性变化,会引起经济中某些部门处于需求增加的状态,而另一些部门处于需求减少的状态。

  需求增加的部门或地区,物价和工资上涨;需求减少的部门或地区,则因价格和工资刚性,其工资和物价却没有相应下跌,因而造成物价总水平的上涨。同时,需求增加的部门的价格和工资上涨后,也会导致需求减少部门的工业品成本增加,价格也随之上涨,其结果仍然是物价总水平的上涨,这种通货膨胀被称为结构型通货膨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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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银行专业资格法律法规重点:担保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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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保法律制度

  7.3.1担保法律制度概述

  《民法通则》、《物权法》、《担保法》和《担保法》的司法解释,从原则规定到法律的具体适用,共同形成了我国较为完善的担保法律制度。

  担保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一定的财产或资信,以确保债务的清偿。

  《担保法》规定了五种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担保的种类:

  (1)人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由保证人履行。保证人的保证。

  (2)物的担保,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

  (3)定金担保,在债务之外交付一定数额的定金。

  7.3.2物权法

  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该法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物权法》通了通过具体规则将《担保法》有关抵押、质押和留置的具体规范做了修正,它所确立的以下几项重要制度对银行业有重要影响。

  (1)物权和担保物权的法定规则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定担保物权。

  (2)主从合同的效力关系原则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按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3)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法定例外规则

  债权人对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物保与人保并存的处理规则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三个层次的规则

  第一,允许债权人按照约定的机制来处理物保与人保并存的问题;

  第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债务人提供物保的应先执行;

  第三,第三人提供物保的,由债权人选择。

  (5)《担保法》与《物权法》的关系

  担保法与物权法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物权法。

  【例题,单选题】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00万,甲公司用一栋房屋作为担保,该房屋价值400万元,同时丙公司愿意为甲公司该笔借款提供保证。该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无力偿还款项,此时,乙银行应当选择如下担保执行方式( )

  A.向丙公司追偿1000万元

  B.先要求甲公司拍卖担保的房屋偿债,再向丙公司追偿600万元

  C.先向丙公司追偿600万元,再要求甲公司拍卖担保的房屋偿债

  D.先向丙公司追偿1000万元,等甲公司拍卖房屋款项入账后,退回丙公司400万

  答案:B

  7.3.3 抵押

  1.抵押的概念

  所谓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设定为担保物,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

与银行专业资格重点相关的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

2017银行考试银行管理重点:金融市场的功能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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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市场的功能和分类

  就理财业务而言,金融市场是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基础。

  (一)金融市场功能

  金融市场的功能可以从微观和宏观两个方面来考察。

  1.微观经济功能

  (1)集聚功能。金融市场有引导众多分散的小额资金会聚成投入社会再生产的资金集合功能。

  (2)财富功能。金融市场上销售的金融工具为投资者提供了储存财富、保有资产和财富增值的途径。

  (3)避险功能。金融市场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了防范资产风险和收入风险的手段。金融市场为市场参与者提供风险补偿机制,有两种实现方式:一是保险机构出售保险单;二是金融市场提供套期保值、组合投资的条件和机会,达到风险对冲、风险转移、风险分散和风险规避的目的。

  (4)交易功能。借助金融市场的交易组织、交易规则和管理制度,金融工具比较便利地实现交易。便利的金融资产交易和丰富的金融产品选择,降低了交易成本,促进了金融市场的发展。

  2.宏观经济功能

  (1)资源配置功能。金融市场通过将资源从利用效率低的部门转移到利用效率高的部门,使社会经济资源有效地配置在效率最高或效用最大的部门,实现稀缺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2)调节功能。调节功能是指金融市场对宏观经济的调节作用,包括金融市场的自发调节和政府实施的主动调节。在金融市场大量的投融资活动中,投资者追求经济利益,谨慎选择投资对象。金融市场通过其特有的资本集聚功能和引导资本合理配置的机制,首先对微观经济部门产生影响,进而影响到宏观经济活动。此外,政府运用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再贴现和公开市场操作等货币政策,对宏观经济实施调控。

  (3)反映功能。金融市场常被看做国民经济的“晴雨表”和“气象台”,它是国民经济景气度指标的重要信号系统。

  (二)金融市场分类

  金融市场是由许多子市场构成的庞大市场体系,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1.按金融交易场所分类: 按照金融交易是否存在固定场所,金融市场划分为有形市场和无形市场。

  2.按金融工具发行和流通特征分类:金融市场划分为发行市场、二级市场、第三市场和第四市场。

  金融资产首次出售给公众所形成的交易市场是发行市场,又称一级市场。

  金融资产发行后在不同投资者之间买卖流通所形成的市场即为二级市场,又称流通市场。它是进行股票、债券和其他有价证券买卖的市场。

  第三市场是指证券在交易所上市,在场外市场通过交易所会员的经纪人公司进行交易的市场。相对于交易所交易来说,它具有限制少、成本低的优点。

  第四市场是大宗交易者利用电脑网络直接进行交易的市场,中间没有经纪人的介入。机构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他们之间的证券买卖数额大,通常避开经纪人直接交易,以降低成本。

  3.按照交易标的物分类: 按照交易标的物的不同,金融市场划分为货币市场、资本市场、金融衍生品市场、外汇市场、保险市场和黄金及其他投资品市场。

  (1)货币市场。货币市场又称短期资金市场,是指专门融通短期资金和交易期限在一年以内(包括一年)的有价证券市场。

  (2)资本市场...

与银行专业资格重点相关的专业与实务

银行专业资格2017法律法规重点:保证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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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专业资格考试就要开始咯,赶快复习起来吧,出国留学网银行专业资格栏目为各位同学准备了“银行专业资格2017法律法规重点:保证的主要内容”,希望对各位考生有帮助。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实现条件比较宽松,保证人承担的责任也比较大。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备考提示

  注意区分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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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专业资格2017银行管理重点: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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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专业资格考试就要开始咯,赶快复习起来吧,出国留学网银行专业资格栏目为各位同学准备了“银行专业资格2017银行管理重点: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希望对各位考生有帮助。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8.2.1 危害货币管理罪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

  1.伪造货币罪

  伪造货币罪,是指违反货币管理法规,以招货币的式样,制造假货币冒充真货币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兑换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仿造货币的样式、票面、图案、颜色、质地和防伪标记等特征。行为人制造出来的物品完全不可能被人们误认为是货币的,不可能成立本罪。但构成本罪并不要求完成全部印刷工序。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为年满十六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2.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本罪侵犯的客体均是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出售、购买、运输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为年满十六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其中,购买假币罪中的主体不能为金融工作人员,否则可能构成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罪。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3.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本罪侵犯的客体均为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购买假币;二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假币换取货币。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为年满十六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4.持有、使用假币罪

  持有、使用假币罪,是指违反货币管理法规,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均为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持有、使用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持有,是指将假币置于行为人事实上的支配之下,不要求行为人实际上握有假币。使用,是将假币作为真币使用。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为年满十六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的,以购买假币罪从重处罚。但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后又使用的,以出售、运输假币后又使用的,以出售、运输假币罪和使用假币罪数罪并罚。

  5.变造货币罪

  变造货币罪,是指对货币采用挖补、剪贴、涂改、拼凑等方法,使原货币加大数量或者改变面额,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变造,即对真货币进行加工,使之面额或含量发生变化。变造和伪造行为有本质不同,变造必须是对真货币进行加工,并且加工前后的货币具有同一性,伪造的货币加工前后不具有同一性。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为年满十六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8.2.2 破坏金融机构组织管理罪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与银行专业资格重点相关的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

银行专业资格2017银行管理讲义:金融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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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专业资格考试就要开始咯,赶快复习起来吧,出国留学网银行专业资格栏目为各位同学准备了“银行专业资格2017银行管理讲义:金融诈骗罪”,希望对各位考生有帮助。

  金融诈骗罪

  金融诈骗罪作为类罪,是指在金融活动中,违反金融管理法规,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金融诈骗罪作为类罪,具有许多共性,其基本构造是:主观上均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均遵循下列逻辑顺序:(1)实事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行为;(2)使受骗者陷入或者强化认识错误;(3)受骗者因被骗而做出行为人期待的财产处分行为;(4)受骗者或者其他人(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集资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社会公众的财产与国家的金融秩序。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集资的行为。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且要求是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是本罪区别于非法集资等行为(主要是指《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等)的重要特征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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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初级银行风险管理辅导之风险对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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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国留学网银行专业资格栏目小编们精心为广大考生准备了“2017初级银行风险管理辅导之风险对冲”,各位同学赶快学起来吧,做好万全准备,祝各位同学考试顺利通过。

  风险对冲

  风险对冲是指通过投资或购买与标的资产收益波动负相关的某种资产或衍生产品,来冲销标的资产潜在的风险损失的一种风险管理策略。

  风险对冲是管理利率风险、汇率风险、股票风险和商品风险非常有效的办法。

  与风险分散策略不同,风险对冲可以管理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还可以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偏好,通过对冲比率的调节将风险降低到预期水平。

  商业银行的风险对冲可以分为自我对冲和市场对冲两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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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专业资格2017银行管理重点:合同的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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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银行专业资格2017银行管理重点:合同的订立”考生可继续关注出国留学网银行专业资格栏目,小编会第一时间更新最新相关信息。

  合同的订立

  1. 合同订立应遵守的规定

  (1)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力能力。

  (2)订立合同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思,采取一定的形式,如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

  (3)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合同法》的要求。

  (4)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即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①内容具体;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生效。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胀应当在要与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与银行专业资格重点相关的专业与实务

2017银行专业资格法律法规知识点记忆:资产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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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国留学网银行专业资格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银行专业资格法律法规知识点记忆:资产业务”,大家要把握好复习的进度,好好备考,希望此文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六章 资产业务

  第一节 贷款业务

  考点:贷款质量分类与不良贷款管理

  1.贷款质量

  我国自2002年开始全面实施“贷款五级分类法”,将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后三类称为不良贷款。不良贷款率是衡量银行资产质量的最重要指标。

  2.不良贷款管理

  不良贷款管理是根据不良贷款的风险程度采取不同措施.化解和防控信贷风险的过程。贷款存续期内.贷款人应通过风险监测和贷后检查等措施。对信贷资产质量进行分类或调整,对于符合不良贷款特征的,要及时纳入不良贷款管理,以真实反映资产质量,并通过科学合理的管理方法与流程.对不良贷款实行全面、精细化管理。贷款重组是贷款人为降低和化解贷款风险而采取的重要补救措施之一。贷款人可在严格五级分类标准、把握好偏离度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确需重组的借款人,应重新进行贷款风险评价、重新测算借款人还款能力和偿还期限.并在履行信贷审查审批流程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与借款人协商进行贷款重组,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对借款人、贷款品种、担保方式、还款期限、适用利率、还款方式等合同规定的还款条件进行调整,有效缓解借款人暂时偿债困难。

  备考提示

  不良贷款管理措施:可在灵活运用直接催收、诉讼、减免息、以物抵债、呆账核销等传统手段的基础上,尝试探索打包处置、债权转让等市场化、批量化处置渠道。

  第二节 债券投资业务

  考点:债券投资目标及对象

  1.债券投资的目标

  平衡流动性和盈利性,并降低资产组合的风险、提高资本充足率。

  债券的流动性强于贷款,盈利性高于现金资产。

  2.债券的投资对象

  备考提示

  我国资产支持证券只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发行和交易.其投资者仅限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参与者,因此,商业银行是其主要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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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银行专业资格公司信贷知识点:贷款担保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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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国留学网银行专业资格考试栏目为大家整理“2017银行专业资格公司信贷知识点:贷款担保概述”,各位考生朋友们要有计划性的复习,把握好考试的重点,希望此文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七章 贷款担保分析

  第一节 贷款担保概述

  (一) 担保的概念

  贷款担保是指为提高贷款偿还的可能性,降低银行资金损失的风险,银行在发放贷款时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以保障贷款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

  (二) 贷款担保的作用

  1.协调和稳定商品流转秩序,使国民经济健康运行

  2.降低银行贷款风险,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率

  3.促进借款企业加强管理;改善经营管理状况

  4.巩固和发展信用关系

  (三) 贷款担保的分类

  贷款担保可分为人的担保和财产担保两种。

  担保具体的形式主要有如下几种。

  ① 抵押。②质押。③保证。④留置。⑤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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